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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3 生效日期: 2007-07-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医政[2007]71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临床检验中心: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7〕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区县卫生局转发至开设医学检验科的所属队建设医疗机构。

二○○七年七月三日

附: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的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为此,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医疗机构遵照实行。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开展《目录》规定以外的检验项目。为适应临床需要,我部将对《目录》进行定期修订。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和我部临床检验中心。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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