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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全省(不含厦门)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和全省失业(不含厦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工作任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7 生效日期: 2007-06-2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7]2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7年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和2007年全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现下达2007年全省(不含厦门)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和全省失业(不含厦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工作任务,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编制原则:实行零基预算,不与上年实际收入挂钩;参保职工人数在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基础上,综合考虑省统计局提供的上年末未参保在岗职工人数等因素,按一定比例扩面;缴费基数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参照上年实际缴费基数做适当调整。按以上原则核定,2007年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为6.38亿元。具体收入指导计划见附表1。
  二、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2007年省政府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对设区市政府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之一。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总量控制、促进就业、自求平衡、确保发放”的指导原则,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地区确保完成省下达收入指导计划的措施,确保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的完成和失业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三、2007年全省失业(不含厦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工作任务,分别详见附表2-5。
  四、各设区市政府在本文下达一个月内分解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计划和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工作任务,省直相关部门要做好工作指导。分解情况于7月28日前报送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表1:2007年全省(不含厦门)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表


                           单位:万元

地  区

收入指导计划

福  州

25500

漳  州

5100

泉  州

11300

三  明

6500

莆  田

3600

南  平

4800

龙  岩

4600

宁  德

2400

合  计

63800


注:福州市收入指导计划中含省地税直征分局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2000万元。


附表2:2007年全省(不含厦门)失业保险扩面工作任务表


                               单位:万人

地  区

2006年底数

2007年扩面数

2007年底完成数

福  州

73.09

2.18

75.27

漳  州

19.17

0.57

19.74

泉  州

41.02

1.23

42.25

三  明

20.28

0.59

20.87

莆  田

12.82

0.38

13.20

南  平

22.51

0.66

23.17

龙  岩

16.57

0.48

17.05

宁  德

10.49

0.30

10.79

合  计

215.95

6.39

2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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