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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积极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0 生效日期: 2007-07-20
发布部门: 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商委发[2007]171号

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2005年,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支持流通业发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国家开发银行将在5年内提供500亿元政策性贷款支持流通业发展。为积极推进《协议》的落实,促进重庆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商务部门积极组织推动,国家开发银行独立审贷,按市场化进行操作”的原则,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大力支持市场前景好、有较强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流通企业加快发展,推动重庆商贸流通产业加快发展。
  二、信贷政策
  (一)贷款对象
  一般为经营或投资商贸流通业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民营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负债率不超过80%。
  1.主业经营突出、管理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具有发展潜力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现代物流等大型流通企业;
  2.纳入“双百市场工程”、“双建工程”和“双进工程”的龙头企业;
  3.发展势头良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流通企业。
  (二)贷款投向
  1.经营网点和市场项目:各类店铺、营业网点和市场的建设、购买、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
  2.物流基地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
  3.生产工艺和设施设备项目:厂房建设,传统生产工艺改造,生产线及设施设备的购买和改造等。
  4.融资租赁项目: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开展工程机械、医疗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节能等领域的租赁业务。
  三、当前工作
  (一)积极推荐贷款需求项目
  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荐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有贷款需求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流通企业项目,报送市商委(改发处);市级商贸流通企业可直接报送市商委。推荐项目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一)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二)。
  市商委将会同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对推荐项目进行初步核查并进行筛选,提出初步支持意见,通知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二)明确工作机制
  1.市商委将与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机制,成立协调小组,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推动工作开展。
  2.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项目,提供有关企业信息,积极争取地方配套支持政策,协助协调项目评审和贷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3.国家开发银行实施独立审贷。
  4.充分发挥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公司和各区县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引导其参与对中小流通企业运用开发银行贷款的支持。
特此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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