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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8 生效日期: 2007-06-18
发布部门: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文政发[2007]7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属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法〔2006〕10号)、云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的决定》(云发〔2007〕3号)和省发改委、财政厅、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的通知》(云发改投资〔2005〕518号)的有关要求,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全州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司法所是我国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民间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基础建设。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基础工程,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迫切需要,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事关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目标,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积极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的目标是:按照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省发改委、财政厅、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的要求,到2008年底,基本解决全州所有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问题,全州司法所基础装备水平和业务经费保障能力明显提升,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各项工作全面活跃,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根据上述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的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所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认真组织实施司法所国债资金建设项目。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和省发改委、财政厅、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的通知》(云发改投资〔2005〕518号)要求,从今年起,除国家和省下达的建设资金外,州人民政府对已经立项,并启动建设的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每个所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配套,不足部分由各县负责落实。按上级下达的建设计划,还未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的,县人民政府要负责落实,尽快动工建设,抓紧完成计划任务。各县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作它用,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要认真落实司法所保障经费。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发〔2004〕21号)、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的要求,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普法依法治理等专项业务经费和司法所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不断提高司法所经费保障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
  认真落实司法所人员编制,按照州编委“关于在全州乡镇建立司法所的通知”要求核定人员编制,确保司法所编制核定到位。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2006〕1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厅字〔2001〕48号)和云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的决定》(云发〔2007〕3号)精神,充分利用好现有编制,按照力量下沉充实一线和基层的要求,抽调机关干部充实到司法所。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律师公证机构脱钩改制,暂不具备脱钩改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不再使用行政编制,将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编制和乡镇撤并调整出来的司法所编制,用于充实乡镇司法所,落实每个司法所的人员编制由3名以上组成的要求。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思想政治学习,进一步增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坚持执法为民,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把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确保司法所队伍的纯洁性。建立完善司法所干部管理体制,司法所长享受副科级待遇,按干管权限选好配强司法所长。严把“入口”,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用”的原则,畅通“出口”,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培训直至调离。按照有关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要求,切实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
  努力提高司法所服务大局的能力。要紧紧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自觉把司法所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全局中,通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工作中全面提高自身建设和发展的能力。
  努力提高司法所依法行政的能力。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素养,增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基层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努力提高司法所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坚持把服务人民群众作为司法所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积极履行职能,努力为解决广大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提供服务,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努力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引导和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自觉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本领。
  努力提高司法所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要善于从本地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适应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基层群众的实际需求。
  四、加强对司法所建设的组织领导
  司法所建设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建立健全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政府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具体指导的各项工作。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合力抓的领导格局,建立和落实领导、部门、单位责任制,做到人员落实、制度落实、责任落实。要及时研究司法所建设情况,千方百计创造条件,着力解决司法所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积极为司法所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二是加强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司法所建设。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已完成、人员编制已落实的地方,着力抓好巩固和提高,努力提高队伍素质,提升装备水平,加强规范管理,全面活跃工作。基础设施建设、人员编制达不到要求的地方,要克服困难,狠抓工作的薄弱环节,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尽快把建设工作搞上去。三是转变作风。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建立司法所建设定点联系制度,强化为基层服务的思想,提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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