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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3 生效日期: 2007-06-03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6〕43号)要求,为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市场导向、政府促进、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使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双证率”(即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达到80%以上,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
  (二)主要任务。加快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工作的督导评估。
  二、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划和指导
  (一)加强专业规划。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调控职能,对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实行干预性调整;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方向逐步对社会需求有限且已重复设置的学校和专业进行梳理调整,避免过度竞争;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急需、紧缺的专业;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规划调控,严格报批程序。
  (二)建立人才需求联席会议制度。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部分行业协会、重点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等参加的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实用人才供需问题。
  (三)开展人才需求调研和培训能力评估。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每年对全市高、中、低端应用型人才需求情况进行宏观评估,对教育及培训机构的能力状况进行调研,并根据市投促委、市经委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应用型人才需求信息,由市教育局和市劳动保障局汇总形成人才供需报告。
  (四)开展信息发布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产销对接”。 市教育局和市劳动保障局汇总形成的人才供需报告,用以指导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培养规模调控,并以网络为载体于每年年底进行发布,对临时性的小规模需求信息要及时收集和发布。
  三、坚持就业导向,改革培养模式
  (一)优化专业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市场和社会的需要以及职业岗位的实际要求和技术领域的变化确定培养规格,并与相关行业和企业共同研究制定专业培训方案。
  (二)积极推行“订单(定向)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和企业需求与所有新生签订就业意向协议,其中50%以上应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的“订单(定向)培养”协议,中等职业学校每个专业须有5个以上长期相对稳定的对口就业单位。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简章》应包含上述信息。
  (三)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产销结合”,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办学。鼓励中等职业学校按“前厂后校”或“前校后厂”的模式进行规划建设;构建“仿真”或“全真”的实践教学体系;依托行业和企业,建立 “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制度,突出实训环节。
  (四)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要按要求建设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基地。鼓励和引导中等职业学校加大投入,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为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和市场就业能力创造条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毕业生职业训练、技能实训、职业能力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服务,为其取得相应专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提供支持。
  (五)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基地”。进一步添置、充实现有见习基地的设施设备,鼓励企业、中等职业学校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基地”,供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行职业见习。鼓励和引导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见习期间按所在区(市)县最低工资的30%享受3―6个月的生活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建立的“青年职业见习基地”,按承担见习任务人数享受职业见习基地补贴。
  (六)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各级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和职业学校要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市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长期广泛地开展各类多层次的教师、学生职业技能竞赛。
  (七)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每年从市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对300名教师按“双师型”教师要求进行培训。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老师每2年必须安排2个月以上的时间到相应行业、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并取得相应的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八)制定“急需、紧缺专业就读奖励”政策。鼓励初中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急需、紧缺的专业。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研究制定。
  四、加强指导与服务工作,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意识教育,做好就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就业、创业。
  (二)建立健全就业服务网络。建立成都职业教育就业信息网,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高效、方便、快捷、周到的就业指导和服务。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落实经费、人员,强化工作职责。
  (三)广泛开展就业服务活动,落实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各级就业服务部门要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为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并按有关规定,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未升学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对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小额贷款和税费减免。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要常年开展“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活动月”活动,不定期开展“技能人才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
  (四)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做好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坚持就业导向,努力使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范的职业名称进行。经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符合的,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可只进行技能操作考核。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应达到80%以上。
  (五)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跟踪服务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毕业生就业档案,实行毕业生就业3年期跟踪服务制度,针对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适当的帮助和开展弥补性培训。
  (六)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机制。中等职业学校可率先在本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中实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学校、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在招用从业人员时必须从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进行录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和依法予以查处。
  五、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就业质量
  (一)加强评估工作。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评估、重点专业和示范校评审的重要指标,凡就业率低于90%和就业质量不高的学校,教学评估时不得评为优秀,并不得评为示范校和重点专业。
  (二)加强督导检查。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职业教育督导标准,将毕业生就业情况作为重点督导内容,加强对就业工作各个环节的检查和监控。
  (三)推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率向社会公布制度。委托有关研究机构进行调查,每年单独编印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蓝皮书(或由教育部门纳入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年度报告)。
  (四)加强职业教育研究。充实市、区(市)县两级职业教育研究队伍。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专业规格和学生就业情况的分析研究,为教育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职业学校发展提供参考,为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五)强化工作职责和目标考核。市和区(市)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责成中等职业学校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干部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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