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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市民政局等温州市2007年至2010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31 生效日期: 2007-05-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7]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温州市2007年至2010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温州市2007年至2010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计划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92号)精神和市政府为民办实事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市2007年至2010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的住房供应体系为目标,以界定对象、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
  二、目标、原则和任务
  (一)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目标。
  按照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多方式实施救助,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通过分批分年实施救助,力争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摸清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并从当地农村的实际出发,制定实施计划;要与正在实施的“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村庄整村迁移工程、灾民倒房重建、地质灾害避险迁移安置工程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建设。
  2.因地制宜,分类救助。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问题,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实施分类救助,不搞大拆大建。
  3.自力更生,多方帮扶。要立足农户自力更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方式筹措资金,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三)实施时间和任务。
  对全市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采取先难后易、分年实施、分批进行的方法,总体时间从2007年1月开始至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具体任务根据省政府年度下达的任务指标分解到各地(见附件)。
  三、政策措施
  (一)救助对象。
  1.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 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3.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4.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二)救助方式。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可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扩建、改建、新建、修缮、闲置房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负责落实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好建房用地,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三)救助标准。
  1.面积标准。新建、改建面积计算标准以我市农村人均居住面积为基数,按照农户家庭实际在册人数计算,1口之家为40平方米,2口之家为60平方米,3口及以上家庭为100平方米。需修缮的,按现有面积修缮;置换、租用的面积,按上述标准掌握。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户“安全、使用、卫生、经济”。新建、改建的救助住户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基础可按三层楼房建造,便于受助户自身条件改善后加层),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低保证明或残疾人特困证明以及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二)评议。村委会应在收到救助申请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公示5天,广泛听取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协调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的村委会,并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核准。县(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协调小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汇总后报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住房救助的竣工验收要在当年的12月份之前完成。
  五、实施步骤
  (一)住房救助的申请、评议、审查、复核、核准工作要在当年的5月底之前完成。6月15日前,县(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协调小组)要组织规划、国土资源、民政、残联等有关单位,完成对上报预选对象住房的规划、土地审批等工作。
  (二)7月1日组织施工。
  (三)12月10日前完成检查验收。由县(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按工程质量标准逐户验收,对质量不达标的要督促整改,对验收合格的新建房拍照存档,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做到严格把关。并及时将验收情况报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检查验收组、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按25%的比例进行抽查。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由政府、社会、个人多方共同筹集。政府补助资金由县(市、区)、乡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资金保障。按照“受助对象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原则,除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外,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和村级集体经济要根据当地实际再予以适当补助,村集体经济困难的,县(市、区)、乡镇要增加补助比例,确保资金到位。补助到户政策由各县(市、区)根据救助面积、救助方式自行规定。
  (三)资金管理。
  1.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省财政补助资金划拨到各县(市、区)后,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要在当年7月底前到县(市、区)财政专户。
  2.补助资金按规定渠道下拨到乡镇(街道),落实到村,核算到户。
  3.要严格控制新建或拆建的面积,对少批多建的救助户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补助。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要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做到层层有机构、级级有人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事关困难群众的直接利益,各地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实事工程领导好、组织好、落实好。
  (二)明确职责。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房管、国土资源、规划、民政、财政等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特事特办,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难题。房管部门要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牵头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和监督管理办法;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房救助的土地审批工作;做好档案资料的汇总上报。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规划审批;提供建房通用设计图纸。民政部门要做好对上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的复核;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需求动态数据库。财政部门要做好本级救助资金的及时到位,严格按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同审计、监察做好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
  (三)依靠基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责任单位,要帮助救助户按基本建设程序制定改造方案,建立一户一档制度,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做好工程进度的推进工作。
  (四)发动群众。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标语等形式,宣传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意义,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通过宣传,使农村困难群众认识到改善住房条件要以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同时,发动群众以出钱出物或投工投劳的形式开展互帮互助,减少建房资金。
  (五)加强监管。各县(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协调小组)于每月30日之前,将本县(市、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进度上报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阶段进行工程进度与工程质量的督促检查。
  (六)完善资料。要建立定期报表制度,要结合考核办法的要求,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到位,以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组的验收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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