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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9 生效日期: 2007-05-29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7]15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领导与信息交流
  (一)成立我市学校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学校卫生安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组 长:童兆玲 副市长
  副组长:王桂林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北疆 市卫生局局长
  李建声 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市卫生局、教育局分管领导,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主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副局长王历同志兼任,成员从市卫生局和市教育局相关处室抽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全市学校卫生安全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各区(县)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学校的卫生安全工作。
  (二)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确定联络员。市卫生局与市教育局每半年召开一次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联系会,及时沟通与交流信息,解决学校卫生安全问题。区(县)卫生局与教育局每季度召开一次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联系会。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依法履行技术指导、卫生监督和救治的职责。
  2、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疫情的疫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工作,防止疫情蔓延。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加大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3、市卫生监督所对区(县)学校卫生安全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区(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的学校及托幼机构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
  4、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堂、小商店、二次供水等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和法规的培训学习。
  5、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教育,督促、指导学校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和实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二)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与学校签订卫生安全工作责任书,将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范围。
  2、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积极协调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的配备与编制(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人数不足600人学校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健教师),督促学校落实。
  3、每年组织安排学校开展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一次。
  4、做好管理督查工作,督促学校落实卫生监督意见,改进自身卫生管理,消除存在的卫生隐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做好传染病的监测与报告工作。建立和实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各类学校职责。
  1、建立学校卫生安全校长责任制,将学校卫生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制度管理,重点建立管理责任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2、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的配备。
  3、要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校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4、建立并落实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遇到传染病发生时要落实晨检制度,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5、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对食堂的食品采购和餐具消毒等重点环节要固定专门人员负责,尤其加强对学校内外租赁承包经营的食堂招标和监督等环节的管理。
  6、要切实解决学生在校饮水问题,为学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三、建立和完善学校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订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学校集体食堂中毒和传染病等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预案,落实人员和设备。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本校卫生安全应急预案。
  四、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卫生安全措施情况进行巡查,排查各类卫生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追踪检查整改情况。在学校建立公共卫生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对学校卫生管理较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管理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对造成食物中毒或导致传染病蔓延的学校要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五、加强教育,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卫生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的内容,制订学校卫生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所属学校开展卫生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强化学校自律意识。
  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墙报、黑板报、校报、广播、宣传橱窗和校园网等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师生的防病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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