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价发[2007]7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煤层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82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民用煤层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比照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方式,由我局按照与天然气、液化气等可替代燃料保持等热值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确定。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煤层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精神,促进煤层气开发利用,现就民用煤层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煤层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现已纳入地方政府管理价格范围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放开价格。
二、未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并纳入政府管理范围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按照与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等可替代燃料保持等热值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确定。耍加强对城市燃气公司煤层气配气费用的管理,努力降低配气成本。
三、要根据购进煤层气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同时,采取提高低保补助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等措施,切实保护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利益。
四、要加强民用煤层气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价格政策规定,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要从严查处,维护正常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