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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2 生效日期: 2007-08-02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政[2007]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11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重点,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手段,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政策,调动用地主体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并通过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编制建设用地计划
  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坚持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出发,实行增量与存量相结合、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相结合,统筹兼顾。用地计划指标必须优先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的建设项目。要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动态监管。
  三、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一)加强土地审批管理。土地审批环节认真把好“六关”:国家产业政策关(严把限制类项目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关、征地补偿安置关、征地报批程序关、耕地占补平衡关、报件运行效率关;严格坚持“六不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批,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项目用地)或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使用各项标准的不批,未按规定进行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不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批,没有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不批。
  (二)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将建设项目开工与竣工时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动工建设履约保证金与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实行规划、建设、国土、经委等部门联动,建立土地出让合同监管机制,适时监测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三)提高已批土地供应率。各县、区和各开发区(含工业园区,下同)已经批准农转用、征用的建设用地,实行土地供应年度考核。对当年已批土地供应率低于50%、两年累计土地供应率低于70%或当年土地开工率达不到已供地面积70%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核减相应的土地计划供应面积。
  (四)加强成片经营性土地开发供应管理。成片开发用地上市供应前,市规划部门应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功能分区的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要采取一次性统一规划,分期上市供地,根据市场情况分期分批确定土地供应价格。
  四、强化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
  (一)提高工业项目准入条件
  1、加强投入产出强度管理。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供地面积与投资额挂钩,以提高项目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使供地向用地少、附加值高的项目倾斜。对开发区或规划工业区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一般不再安排新上工业项目。我市经开区、高新区、新站区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市辖区工业园区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其它区域的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位于三大开发区与三县经济合作区域内的工业项目,其投资强度不低于相邻开发区的投资强度标准。三大开发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各县(区)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单独供地,可由企业通过租赁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2、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奖励机制。各开发区应从当年工业用地供应总面积中拿出不低于20%的土地,自行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建设标准厂房3层以上的,按占地面积1:1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二)加强开发区土地用途管制
  1、开发区内直接用于工业项目的土地面积(不含代征道路)不得低于70%。对低效利用及闲置的建设用地收回重新配置,原则上用于工业项目。
  2、严格限制开发区成片经营性用地上市,园区工业项目用地中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超出此规定的一律不予供地。
  3、公益性和服务性设施由开发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行资源共享、共同使用。
  五、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一)积极消化闲置土地
  建立查处闲置土地的长效机制,运用科学的、稳定的、动态的管理方法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监管。
  1、对项目资金不落实或无力继续建设的以及圈而未用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建设项目,制定土地调整措施,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减少土地供应面积,并将土地予以重新配置。
  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半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要发出限期开工通知书,限期开工建设;建立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履约保证金制度,逾期不开工的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造成土地闲置的收取土地闲置费。
  3、对取得土地使用权,且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期限满1年以上2年以内的工业项目,收取土地闲置费并明确限期开工日期。
  4、建立完善土地退出(还)机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2年以上的土地,逐宗清理,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推向市场重新配置。
  (二)科学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建设用地置换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为抓手,重点开展“城中村”、农村居民点闲置宅基地、“空心村”土地整理,整合利用零星分散土地,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三)鼓励利用存量土地
  新建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对工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不再收取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六、运用市场机制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严格控制划拨供地范围,积极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将营利性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等产业用地纳入有偿使用范围。新增工业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要优先储备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加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探索建立格网地价体系,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
  七、构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新机制
  (一)今后将保护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列入各县、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任期目标考核内容。 
  (二)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时,须参考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对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或备案。
  (三)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出具规划红线图时,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用地定额指标要求,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
  (四)建立县区、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综合评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其评判结果要与年度经济目标管理、年度用地计划分配相挂钩。
  (五)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和现代化。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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