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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开展高等级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 2003-04-30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3]29号

 
各自治州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高等级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高等级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高等级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提高我省高等级公路沿线环境质量,树立贵州改革开放的良好形象,我局制定了对贵迎、贵新、贵黄、贵毕四条公路(以下称“高等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进行环境整冶的实施意见,请各有关地方政府和部l河依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一、整治目标 
  2003年,高等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污染洲主要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依法取缔所有非法采石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及景观的企业。 
  2004年,全面巩固和提高高等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污染防治成果;高等级公路两侧企事业单位全面开展环境绿化、美化工程;强化高等级公路两例可视范围内村镇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及景观整治。 
  2005年,高等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二、整治任务 
  1.各有关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完成下列任务: 
  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计划: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并责令污染型企业限期治理;组织实施区内公路沿线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恢复复工程项目,全面推动高等级公路可视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工业园区和村镇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2.各级环保、交通、经贸、林业、建设、民政、国土资源、乡镇企业等部门负责完成下列任务: 
  环保部门按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严格项目环保审批,防止高等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监督污染企业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重点污染源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其稳定达标;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高等级公路两侧生态恢复、保护与建设,并对其设置的沥青拌合站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治理,确保达到环保要求。 
  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淘汰高等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 
  林业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建立“绿色通道”的要求,负责制定并实施我省建立“绿色通道”活动方案,安排项目和资金,对高等级公路两侧山地及边坡进行绿化。 
  建设部门负责制定高等级公路沿线村镇建设规划,安排项目和资金,用于高等级公路两侧的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景观整治。 
  民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负责高等级公路两侧墓地的合理规划和整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取缔高等级公路两侧的非法采石场。 
  乡企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督促高等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乡镇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安排乡镇企业发展资金支持乡镇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三、整治措施 
  (一)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快对现有污染源的整治和生态治理。 
  1.加强对已达标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污染反弹,对污染反弹企业,环保部门要依法予以重罚;坚决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铁合金、小水泥厂、小炼铁厂和其他污染严重的企业;坚决防止已停产、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尽快拆除高等级公路两侧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如要恢复生产,必须建设完善治理设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正在治理的污染企业加强监管,督促其限期实现达标排放;对不属于关停范围但至今未治理的所有污染型企业,实行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企业,依法关闭。高等级公路可视范围内各企业污染整治具体计划和重点企业名单由省环保局统一下达。 
  2.拆除高等级公路沿线违章建筑,整治脏、乱、差,保持路面平整、清洁和排水畅通。沥青拌合站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予以拆除;对现有采石场进行认真清理和检查,无证非法的采石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石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采石场依法予以关闭;高等级公路可视范围内的墓地应限期择址搬迁,对不能迁出的墓地坟场要种植常绿高大树木和藤蔓植物。严禁在高等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新建墓地,要合理规划和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 
  (二)严格防止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1.新建清镇至黄果树高速公路和贵遵路复线必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要求落实生态保护建设和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高等级公路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环境工程监理,督促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建设废气、扬尘。污水、噪声、振动、弃碴污染防治设施、边坡稳定和水土保护及沿线绿化等环保设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环保设施质量。 
  2.严禁在高等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新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影响景观的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广1审批同意,不得办理规划、土地、工商及其他有关手续。 
  3.严禁在高等级公路两则开山取沙石。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在高等级公路两则新建采石场;对擅自建设的采石场要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1.高等级公路两则所有企业要制定厂容厂貌整治和厂区环境绿化方案,落实资金,抓紧实施。通过整治厂容厂貌,实施厂区绿化,形成绿色屏障,改善高等级公路两侧景观和生态。 
  2.有关县(市、区)要对辖区内高等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所有村镇的村容村貌提出环境整治方案并逐步实施,建立生态示范村镇。林业部门安排的退耕还林资金要向高等级公路两侧及村镇的建设项目倾斜。 
  3.加强高等级公路两侧山地及边坡的护理和绿化、美化。 
  四、工作要求 
  1各有关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扎实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力量,抓紧实施,确保高等级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高等级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舆论宣传与监督,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高等级公路沿线环境的意识,宣传典型,推动高等级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3要将高等级公路两侧环境综合整治纳入省人民政府与有关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到基层单位,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有关地(州、市)、县(市、区)高等级公路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环境保护局 
二○○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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