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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2007年上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1 生效日期: 2007-05-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发布文号:

根据《农业部关于2007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7]9号)和2007年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市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休渔时间
  海洋伏季休渔时间、范围和对象为:拖网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定置张网作业休渔时间6月22日至8月22日。
  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实施”的管理要求,继续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成立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制订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桁杆拖虾作业是本市海洋捕捞的主要作业方式,各级渔业管理部门要以《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为指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伏季休渔重要性的认识,消除麻痹松懈思想,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做好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制度执行好。
  2、宣传伏休政策,加强渔民培训
  今年桁杆拖虾作业休渔时间有所调整,要发布休渔公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发宣传,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告渔民书、组织渔民培训和定期发布海洋伏季休渔信息等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渔民的方式和方法,广泛宣传伏季休渔制度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不断增强全社会保护资源环境的意识,努力使海洋伏季休渔成为广大渔民的自觉行动。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海洋捕捞渔民参加渔业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渔港监督部门会同渔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渔民培训和考核计划,本市海洋捕捞渔民通过培训考核,获得“四小证”和“上岗证”的,免交培训费,力争做到渔业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同时,结合农业部涉外渔民培训计划,完成上海渔民的涉外培训任务。
  3、健全制度建设,强化安全管理
  多年的实践证明,海洋伏季休渔是一项群众拥护、效果明显、符合国情的资源养护管理制度,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已建立并形成一套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应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继续落实专人管理制度和分片包干管理制度,加强市、区(县)各级管理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加强渔政管理部门和渔港监督(渔船检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妥善处理和及时应对存在的问题;继续落实休渔渔船停泊地渔船档案式管理制度,对每一港口停泊的渔船数量和每一艘渔船及动态(包括从事工程运输渔船)逐一进行核实和登记,建立名册,做到心中有底,有案可查;继续落实渔需物资供给企业的告知、承诺、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严把渔船加冰、加油关。
  结合“平安渔业”建设,按照渔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海洋伏季休渔期间的防火、防盗、防台工作,按照突发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休渔期间严禁在船上进行电焊、气焊以及其它明火施工的修理作业,严禁在休渔渔船上聚赌及生火煮饭。加大渔业安全管理力度,强化船长为渔船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制度,不断提高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维护渔区休渔秩序。
  4、突出管理重点,严格依法行政
  休渔期间,所有纳入休渔范围的渔船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不得提前加载冰、油等渔需物资,不得自行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或未经批准擅自到外国管辖海域生产。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管理实际,应加大伏休重点地区的监督管理,防止休渔盲区的出现,防止外地渔船利用上海管理薄弱地区作为过渡,违规出海。伏休结束后应防止渔船不签证违规出海捕捞。
  要充分利用休渔的有利时机,组织开展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交叉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水上检查与陆上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渔政与渔港监督(渔船检验)相结合的检查模式,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办案程序,清理电脉冲惊虾仪等有害渔具,加强最小网目尺寸检查,查处“三无”、“三证不齐”渔船和各类违规行为,加强与公安、海事、工商等部门的协同,积极推进渔业联合执法,集中力量抓好休渔渔船的全面检查和综合管理。
  5、深入调查研究,关心渔民生活
  要密切关注休渔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意见,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继续推进渔用简易救生筏的安装监督和海洋渔船和渔民保险工作,妥善解决休渔期间部分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200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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