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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青海省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督导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1 生效日期: 2007-05-21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7]7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关于《青海省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督导评估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督导评估工作意见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法法规,把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作为“重中之重”,全力以赴实施“两基”攻坚,截至2006年底,全省已有30个县(市、区、行委)实现“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88.3%,如期完成省政府确定的规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的要求,为迎接2011年后国家对我省“两基”工作的全面检查,现就全省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督导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
  (一)巩固提高“两基”成果是指在一个县的范围内,“两基”各项指标都有较大幅度提高,义务教育、扫盲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两基”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惠及子孙后代。各级政府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充分认识“两基”工作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充分认识“两基”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动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必须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政府要从尊重和切实保障人民权益的高度,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切实加强薄弱学校改造,缩小学校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步实现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实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机会的相对平等。
  (三)做好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大扫盲和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以人为本的扫盲教育体系,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扫盲教育活动,使扫盲成果成为农牧民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特别是增加经济收入,改善生活境况的有效手段,从整体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巩固提高“两基”成果是国家对基础教育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必须坚持普及与提高、规模与效益的统一,通过建立规范有效的保障制度和良性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化,教育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努力促进“两基”工作不断再上新台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全省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的指导思想、规划和督导评估标准
  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强化政府行为,努力提高“两基”实施水平,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努力缩小学校间、城乡间、区域间的差距,为适龄儿童、少年创造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扫盲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大扫盲工作力度,杜绝新文盲产生,继续做好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加快其他各类教育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教育资源的需求;积极进取、实事求是,采取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方针,整体推进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
  根据全省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义务教育实施水平, 2000年前实现“两基”的19个县(市、区、行委)、2005年前实现“两基”的9个县、2010年实现“两基”的18个县,分别于2010年、2015年、2020年达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要求,全省义务教育实施水平显著提高。
  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实行督导评估制度,《青海省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督导评估标准》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
  三、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
  1、省发展改革委按照《青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积极协调建设资金,加大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投入,认真指导做好 “两基”巩固提高工作。 
  2、省教育厅要切实把巩固提高“两基”摆在重中之重地位,负责具体指导实施。指导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工作规划,做好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
  3、省公安厅要制定方案和措施,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校园周边治安环境。
  4、省监察厅要对政府机关违反教育法规和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省司法厅要指导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做好法制教育工作。
  6、省财政厅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省人事厅要制定符合农村和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实际的职称评审政策,鼓励中小学教师在农村和边远地区任教。
  8、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大宣传和整治力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
  9、省国土资源厅要按教育发展规划和《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教育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10、省建设厅要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统一建设,对新建和改扩建城镇片区、居民区项目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的规划和设计进行审查。
  11、省地税局要切实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入库。
  12、省工商局要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营造学校周边良好环境。对企业、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3、省编制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4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121号)精神,实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二)各州(市、地)政府对巩固提高“两基”工作负有领导、指导、督促检查和经费筹措的责任。
  (三)各县(区、市)政府(行委)负有对辖区内教育发展规划、经费筹措和安排使用、校长与教师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具体组织实施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
  (四)加大投入,积极推进和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级政府要设立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和加快各类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切实抓好危房改造、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现代远程教育三项工程。加强校长和教师的培养、培训。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推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督导评估程序
  (一)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的督导评估以县为单位进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全省各县(区、市、行委)分年度做出规划,分期分批进行督导评估。
  (二)县级政府按照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督导评估标准,先认真进行自查,再由各州(地、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进行督导评估。认为合格后,由各州(地、市)级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督导评估申请报告。
  (三)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对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督导评估结果报省政府和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核、备案。
  五、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的考核
  (一)对按规划实现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目标的县(市、区、行委),由省政府授予“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先进县(市、区、行委)”称号。
  (二)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的省级督导评估报告,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对取得“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先进县(市、区、行委)”称号的县(市、区、行委),由省、州(市、地)政府(行署)教育督导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和专项督导,并在3―5年内进行复查。
  (四)对未按规划实现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目标的县(市、区、行委)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撤销其“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先进县(市、区、行委)”称号,并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重新申报评估验收:
  1、动态监测和复查中,重要指标特别是入学率、辍学率等严重下滑的;
  2、县(市、区)本级财政的教育拨款未依法全面达到“三个增长”,或挪用、截留、挤占教育经费的;
  3、学校继续使用D级危房的;
  4、拖欠教师工资的;
  5、近三年学校发生师生伤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6、在督导评估活动和档案资料建设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青海省教育厅
二00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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