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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5 生效日期: 2007-07-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7]1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国办函〔2007〕1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健全我省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以下简称: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机制,提高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效率,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福建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比照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国办函〔2007〕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7〕47号)等文件精神,为健全我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机制,提高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效率,制定福建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省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和人员            
  省联席会议由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等部门组成,邀请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参加。省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的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福建证监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省联席会议成员。省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省联席会议按程序进行调整。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福建证监局,承担日常工作,落实省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福建证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作为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
  二、省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一)省联席会议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决定和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有关文件,提供政策解释,保证及时有效查处案件。     
  2.根据相关单位要求,组织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性质认定,并由相关部门作出认定结论。    
  3.指导、配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机制,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组织指导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和投资者教育。            
  5.协调解决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有关部门、各地区信息沟通与交流。
  6.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推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具体落实。主要职责如下:            
  1.牵头组织起草辖内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计划、工作规程、工作制度和其他有关文件。     
  2.对我省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分送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接收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报告,协调相关部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4.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行为性质提出初步认定建议及查处、善后处理建议。            
  5.负责督促、协调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打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具体日常工作。   
  6.应成员单位要求,提请省联席会议召开临时会议。            
  7.办理省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职责            
  (一)福建证监局:承担省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牵头研究落实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供政策解释,配合相关部门对案件做出定性结论;参与联合执法。        
  (二)省委宣传部:负责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的新闻宣传管理工作;协调省内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必要的新闻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教育和提示公众防范各种形式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            
  (三)省公安厅:组织和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查处。依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有关规定做好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衔接。   
  (四)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依法对超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非法证券广告的监管与查处工作;协调提供涉嫌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参与联合执法。     
  (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对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给我省金融稳定工作造成的影响进行监测、分析、预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证券经营处置工作地区的金融稳定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监控涉案公司资金流向。            
  (六)福建银监局:参与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工作,协调各商业银行配合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七)省法院:依法审判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案件;对下级法院的这项审判工作给予监督指导;加强与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系,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及时处理需要协调的事项。  
  (八)省检察院:办理和指导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工作,依法查办和预防与非法证券活动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提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意见,加强与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处理需要协调的事项。            
  (九)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工作,妥善处置与非法证券活动有关的群体性事件;负责本地区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和投资者教育。
  四、工作形式            
  (一)省联席会议            
  省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工作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审议通过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听取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涉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初步认定,并研究做出决定;决定需要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决定的重大事项;部署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并对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处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安排落实跨地区处置工作;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其他需要研究的工作。            
  (二)联络员会议            
  联络员会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或部分联络员会议,讨论起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对疑难复杂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性质认定的建议和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的建议,研究落实非法证券活动的现场查处方案。
  五、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措施            
  根据职责分工和福建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流程,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明确职责、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采取如下工作措施:            
  (一)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持续深入地开展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自觉做到知法、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监测预警。通过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定期排查等手段,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监测预警,加强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之间的情报交流和信息共享。对接收到的投诉、举报,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调查。  
  (三)性质认定。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对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比较清晰的,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性质初步认定,并报召集人审核批准。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由省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确定,必要时可报国家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认定。            
  (四)依法处置和善后处理。对已认定的非法证券活动案件,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妥善做好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五)协调沟通。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查处工作应加强指导、协调,要通过总结报告、工作简报和沟通交流等形式,及时向国家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省人民政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各成员单位通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信息。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配合做好工作简报的编制工作。
附件:福建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流程

    为规范我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依据《福建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非法证券活动线索处理            
    (一)对非法证券活动的举报和信息,实行首问负责制。凡接收举报和信息的有关市、县(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举报和信息报告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并根据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二)凡属工商、证监、公安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立即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联席办。            
    (三)省联席办对有关非法证券活动的举报或者信息进行研究,提出查处和善后处置建议,及时报告省联席会议召集人,必要时可召开省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研究。            
    二、非法证券活动的现场调查            
    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现场调查,由相关市、县(区)政府以及福建证监局和工商、公安部门派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福建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中如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逸或者销毁证据,可商请省公安机关协助配合调查。对需要协助查证和发现行为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资金的,可以商请福建银监局协助配合调查。对协助调查请求的事项,福建银监局依法及时予以协助。            
    调查中,如发现涉及其他省(区、市)的非法证券活动,联合调查组应及时向省联席会议报告,由省联席办向其他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如需要省政府或国家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协调的,省联席办应及时提请省联席会议研究,报省政府或国家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进行协调。            
    三、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和处理            
    联合调查组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认定,需提请省联席会议作出性质认定的,应向省联席办提出性质认定申请,连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送联席办。省联席办提请召开省联席会议或上报国家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性质认定后,福建证监局及工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省公安厅依法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查处非法证券活动的结果应及时报送省联席办,由省联席办上报国家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省政府,并通报各地市及各成员单位。            
    四、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善后处置            
    各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做好因非法证券活动引起的赔偿请求或者因此引发的群体性上访的接待、解释、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及时向省联席会议报告,必要时,向省政府报告。省联席会议应加强对各地处置非法证券活动善后工作的指导,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和福建证监局要密切配合相关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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