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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交通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8 生效日期: 2003-04-28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03]1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深化交通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程序公开、监督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规范交通建设计划管理 
  加强交通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增强执行规划的严肃性。全省交通建设中长期规划由省交通部门编制,省计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征求各方意见和综合平衡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要增强中长期规划对年度计划的指导作用,年度计划的实施要充分体现中长期规划的要求。 
  规范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提高工作效率。各市申报的交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由省交通部门提出行业审查意见,省计划部门审批,其中高速公路项目由省计划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审批。为加快干线路网项目的前期工作,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研报告。干线路网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和8000万元以上的改建项目,可研报告须委托咨询机构评估。不需要国家、省安排投资的一般干线公路项目和省一次性补助的县乡公路项目,由各市自行审批。国家和省投资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由省计划和交通部门会同审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大修工程,按项目建设程序办理,由省交通部门审批,报省计划、财政部门备案。 
  加强交通建设年度计划管理。省交通规费(含“两桥一路”通行费)用于交通建设的资金、省统贷建设资金、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收益中用于建设的资金,统一纳入省年度资金平衡计划。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的编制,由各市计划、交通部门根据省确定的原则与重点联合上报省计划和交通部门。省交通部门提出计划初步意见。省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并报省政府研究确定。省计划部门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意见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及时拨款。 
  抓好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省交通部门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负责落实建设条件,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并按季度向省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通报计划执行情况,加强工程设计、施工、技术、质量标准的管理,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省计划部门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稽察,对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报告。省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 
  二、强化对交通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省管交通规费、通行费收入和支出纳入省交通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调剂。对用于交通建设的国债资金、国拨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省统贷的国内银行贷款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省计划、财政、交通、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 
  省交通规费和通行费收支年度计划,由省交通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纳入部门预算。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适宜政府采购的支出,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省省交通规费和通行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征收部门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依法组织交通规费和通行费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征收的交通规费就地缴入省级金库或财政交通规费专户、或财政部门委托银行设立的“交通资金财政汇缴户”;省管收费站通行费直接缴入省财政交通专户;市管收费站征收的通行费中属于偿还省统一贷款部分,就地缴入省财政设在各市银行的“交通资金财政汇缴户”。 
  省财政设在各市的交通财政专户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解,严禁隐瞒、截留、调剂、挪用。省交通、财政部门要加强各项交通规费和通行费收缴与上解的监管。 
  理顺票证管理体制,实行资金和票证分管,以票控费,票款分离。交通规费和各种通行费票证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省交通部门发放。票证印制要公开招标,降低成本。省交通部门使用的票证按月与省财政部门核对收入、核销票证。省财政部门按季将交通规费和各种通行费收入及上解情况报省政府,同时通报省计划、交通部门。 
  规范省管交通规费、通行费支出渠道。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财政部门按预算审核拨款。工程建设和设备购置资金,由省交通部门依据省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用款计划。按项目隶属关系,属于省直属项目,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干线路网项目,由省财政部门拨付省交通公路部门,省交通公路部门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建设单位;省补助各市、县建设项目,由省财政部门逐级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及时拨付项目建设单位,严禁截留、调剂、挪用。随着支付手段的现代化,建设资金逐步向直接拨付施工企业和供应商过渡。各级财政、计划、交通、审计部门要加强建设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路网建设贷款资金按照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和“统一贷款、分责偿还、综合平衡”的办法,建立省、市两级还贷责任制。当年用于全省路网项目建设统贷资金总规模,由各市提出贷款申请,省交通部门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经省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政府研究确定。省交通公路部门作为借款主体统一借款,转贷给市公路部门,与市公路部门签订偿还协议。同时由省交通公路部门按省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拨付项目建设单位。省交通公路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贷款偿还计划,经省交通、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从省路网通行费专户中拨付省交通公路部门用于偿还贷款,省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各市使用的原省“统贷统还”资金,由省交通公路部门将偿还责任分解到各市,从路网通行资专户中偿还。分责偿还具体办法由省交通部门制订,尽快实施。 
  加强省统贷资金使用和偿还的监管。省交通部门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省计划、财政部门通报贷款使用、还本付息情况,年度终了1月内向省政府报告全年情况,并通报省计划、财政部门。 
  严禁各市以干线路网收费权作质押另行贷款。各市以其他方式用于交通建设的贷款,自行偿还。 
  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省直属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省交通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审计、财政部门审批。省补助资金的市、县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事宜,由各市有关部门办理,报省有关部门备案。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经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不得作为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核销有关费用支出的依据。 
  加强交通建设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要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资金使用程序,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查和内部签批;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审核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部门暂停拨款,督促整改;省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省交通建设资金的审计。 
  三、整顿和规范路网通行费的征管 
  清理整顿全省路网收费站点,优化站点布局。由省交通部门提出取消、保留、迁移、增设收费站点的方案,经省财政、计划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取消的收费站点,限期拆除收费设施。保留、迁移和增设的站点,按规定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完善收费站点费用定额包干管理制度,降低征收成本。严格核定收费站点人员和经费,对建站、管理、养护等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管理。省交通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省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强化通行费征收管理,实行收费目标责任制。省计划、财政部门年终进行检查。对征管不严、收入流失,责令整顿。省交通部门按月将各收费站点收支情况通报省财政、计划等部门。 
  加强和完善收费经营公路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收费权有偿转让行为。省交通、计划、财政部门要对已转让的收费经营公路进行清理整顿,重新核定经营年限和收费标准。对原合同显失公平条款依法予以清理纠正,对管理混乱的站点,责令限期整改。省交通部门要加强收费经营公路养护质量的监管,凡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限期修复。不按期修复的,责令停止收费。 
  今后收费经营公路的有偿转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受让双方要签订严密规范的合同,合同条款须经省计划、交通、财政部门审核。省交通部门要加强合同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收费经营公路在经营期达到公路养护和管理标准。 
  四、依法规范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交通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的选择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按照《招标投标》和《河南省实施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投标。招投标活动由项目法人依法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明招暗定、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 
  国家审批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国家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省投资的重点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省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交通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可在政府有关部门或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省计划部门会同省交通、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法对省投资的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其他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五、进一步提高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全面推行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必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严密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组织项目建设。严禁项目法人在合同以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核和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强化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质量终身负责制要求,对于项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参建责任单位除按合同条款索赔、处罚外,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参与全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 
  六、推进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 
  要放宽准入条件,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全省交通建设。凡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鼓励各市自行筹措资金进行高速公路建设。各市政府和省交通、计划部门要加强社会投资主体的资信审查,把好准入关,对建设资金不能按合同到位的出资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及时更换。各级政府要在投资主体进人、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环境等方面,为投资者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和投资环境。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省政府投资主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扩大投融资,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对拟建和在建的高速公路,凡社会资金愿意进入的,政府投资要积极退出。以政府投资为主已建成的高速公路,要积极进行经营权转让,盘活存量资产。调整省交通规费建设资金投向,主要用于干线路网、农村公路等非经营性公路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加强与金融机构多种形式的合作,争取银行贷款支持。规范交通建设投融资行为,经营性建设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法人直接向银行借款和偿还。积极发展项目建设管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服务组织,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 
  七、加快交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养护体制改革 
  加快交通勘察设计市场化改革步伐。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承担的交通规划行政职能上划省交通厅。该院要面向市场,通过联合重组,改革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设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积极推进施工企业改革,组建股份制的集团公司,按《公司》规定规范运作,逐步与主管部门脱钩。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 
  大力推进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重新核定全省公路系统事业编制,各市政府要严格按核定编制分流超编人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快公路系统内部工程施工单位的改制步伐,促使公路施工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实行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制,促使养护队伍逐步走向市场,参与竞争。省交通部门要抓紧提出改革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深化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体制改革 
  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省政府从事高速公路投资经营活动的投资主体。省政府对公司行使所有者权利。公司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开展投资建设与经营活动,主要从事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司按市场机制运作,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对公司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省交通厅负责管理。监事会及其成员由省政府委派。 
  公司业务由省交通厅指导,建设项目投资纳入省投资计划,重大事项报省政府研究确定。 
  公司要按市场化机制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经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投资效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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