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07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4 生效日期: 2007-05-1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7]13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2007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2007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新卫法监[2007]6号)精神,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为全市各族群众提供安全的就医环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以打击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为重点,全面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和采供血行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打击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
  (二)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行为。重点查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出租、外包科室的违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两非”活动。打击利用B超和染色体检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严肃查处非法接生、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四)严格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发放和审批,严格审查设置诊疗科目的条件及执业人员资格,重点查处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的违法行为,查处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五)整治农村基层及城乡结合部医疗服务市场。重点加强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个体诊所执业范围和个体医生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和取缔无证行医、游医药贩和药品零售店内非法坐堂行医行为。
  (六)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七)查处非法采供血行为。重点查处违法采集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行为;加强对采供血(浆)机构的管理,规范血液和原料血浆的采集、检测和供应等活动;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管理,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三、组织机构
  成立乌鲁木齐市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此次专项行动。
  组 长:童兆玲 副市长
  副组长:王桂林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北疆 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由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市卫生监督所、各区(县)卫生局等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副局长阿不都热依木.木明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上报、汇总、交流等日常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专项活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6年4月1日―4月15日)为动员部署和清查阶段。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清查工作。并于2007年4月20日以前,将贯彻落实本方案的组织机构建设、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法制处。
  第二阶段(2007年4月20日―10月31日)为组织实施阶段。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采供血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新卫法监[2007]6号)的要求,针对今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的工作内容和重点,认真组织开展好各区(县)辖区内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次集中整治行动:
  (一)开展以“清理无证行医,规范执业行为”为主题的集中整治行动(2007年4月15日―2007年4月30日)。这一阶段重点打击无证行医和违法执业行为,认真清理许可证件发放情况,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
  1.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执业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许可证件和违规注册的执业证件,要责令持有证件者限期改正,愈期不改正或达不到有关规范要求的,要及时收回许可证件;对持假证执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2.市卫生监督所及各区(县)卫生监督所将依照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要求填写统一表格,建立我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库,为今后卫生监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5月31日前各区(县)将集中整治小结及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基本情况(电子版)上报至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6月5日前市卫生监督所将各区(县)上报的小结汇总后报送市卫生局法制处。
  (二)开展以“整顿医疗机构执业,严查出租承包科室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为主题的集中整治行动(2007年7月2日―2007年7月13日)。这一阶段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出租、外包科室的违法行为,查处采供血机构非法开展采集、供应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违法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存在出租、外包科室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对血站、单采血浆站、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出现违法行为的坚决予以查处。7月25日前各区(县)将集中整治小结报送至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8月5日前市卫生监督所将各区(县)上报的小结汇总后报送市卫生局法制处。
  (三)开展以“打击‘两非’行为,整治基层医疗服务市场”为主题的集中整治行动(2007年8月1日―2007年9月30日)。这一阶段重点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以及非法接生、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对农村基层及城乡结合部医疗服务市场加大整治力度。重点加强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个体诊所执业范围和个体医生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包括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乡镇无证行医的黑诊所、游医药贩和药品零售店内非法坐堂行医行为,城乡结合部民营个体和社会医疗机构聘请的假医生。9月28日前各区(县)将集中整治小结报送至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10月12日前市卫生监督所将各区(县)上报的小结汇总后报送市卫生局法制处。
  第三阶段(2007年10月―11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各区(县)要再次开展全面的监督清查活动,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切实做好总结工作。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认真分析,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并于2007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的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上报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报送时请一并报送电子版本。11月18日前市卫生监督所将各区(县)上报的总结报送市卫生局法制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突出重点,狠抓专项行动的落实。紧紧围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目标,采取集中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急需解决的问题,突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当地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落实。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方案,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采取多部门联动和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分阶段、分步骤、分专项内容开展督查工作。要通过督查解决基层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坚决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决不能以罚代刑。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于群众投诉举报的重点案件实行限期督办。
  (四)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打击非法行医和采供血专项行动与加强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要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在机构准入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中不作为和超越职权乱作为等行为,对在专项行动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通过专项行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根源,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五)加强宣传工作,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广泛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营造强大声势,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有效震慑不法分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