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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2 生效日期: 2003-07-0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3]109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有关单位: 
  2000年以来,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的更快发展,改善基层公共基础设施条件,我区各级财政筹措并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县乡基层政权建设、基层政法部门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工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了解财政安排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检验工作成果,杜绝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加强财经纪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开展一次全区性的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检查2000年以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验工作成果,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促进我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检查的对象是2000-2003年6月30日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检查的范围是2000-2002年6月30日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含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市地、县、乡财政补助和自筹资金)。 
  三、检查内容 
  (一)按规定应实行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是否统一由财政部门在国库单一账户内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是否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对需要纳入计划管理的项目,其投向是否用于计划部门确定的项目,并在核定的总投资规模内组织实施;未纳入计划管理的项目,是否在财政部门确定的规模、范围、建设标准内组织实施;项目投资是否故意留有资金缺口。 
  (三)项目按规定需要配套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给予配套。 
  (四)专项资金是否用于平衡预算和正常的行政事业费支出、发放工资等;是否用于政府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联系、检查建设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资金的使用是否存在损失浪费和违法违纪问题。 
  (五)承担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是否对项目实行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建设项目竣工后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工程验收和决算。 
  (六)项目工程进展和竣工情况,项目实施后发挥什么效益。 
  四、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按照以上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表格。各级人民政府抽调人员,组成若干联合检查组,对下级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面要达到100%;自治区对市(地)、市(地)对县(市)、各级直接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的检查面要达到100%,自治区重点检查30%的县(市),市(地)重点检查30%的乡镇,县(市)重点检查50%的乡镇。 
  五、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拟从2003年7月上旬开始,到9月下旬结束,历时3个月左右。检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时间安排为20天; 
  (二)自查阶段,时间安排为20天; 
  (三)重点检查阶段,时间安排为30天; 
  (四)总结汇报阶段,时间安排为20天。 
  六、处理原则 
  自查查出的问题,由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自行纠正:应配套未配套的资金要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配套;挤占、挪用的资金要及时归还项目。重点检查查出的问题及自查查出问题未及时纠正的,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并扣回补助资金,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组织领导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审计厅、监察厅、民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等部门抽调人员,并请自治区政法委、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派员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市(地)、县、乡政府(行署)也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八、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如实填报有关表格,按时间要求逐级汇总上报。 
  (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针对管理漏洞建章立制,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在2003年8月10日前将自查结果、在2003年9月25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由财政厅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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