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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6 生效日期: 2007-06-16
发布部门: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办发[2007]6号

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湖南、加快富民强省的有力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近五年的工作目标
  1.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作风明显改进,树立新时期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得到落实,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
  2.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得到落实,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
  3.基本建立预防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村基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工作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农村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和服务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及时发现并切实解决严重影响农村建设和改革的党风政风问题,促进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2.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坚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系统工程来抓,从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等多方面入手进行综合治理,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3.依靠群众,求真务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大力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当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针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同阶段和要求,针对不同地区农村的发展水平和条件,针对乡镇、村和基层站所的不同特点,提出相应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不断丰富党风廉政建设的载体,改进监管方法,确保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
  二、突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
  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要与巩固和扩大农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相结合,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历史进程相适应。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普遍进行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为重点,加强和谐社会理论、社会主义荣辱观、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教育。
  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培训体系,采取分级负责制和乡镇干部包村责任制等有效措施。市州、县市区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纪律和廉政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乡镇干部、村干部和村级后备干部的培训,由乡镇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培训一次。乡镇基层站所的主管部门要制定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反腐倡廉教育要创新教育方式,可采取轮训、主题教育、集中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报告会、讲党课、编写简易读本等形式,增强教育的实效性。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的作用。要大力宣传优秀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先进事迹,省、市州和县市区分别每三年、二年、一年,各表彰一批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优秀农村基层党员、干部。
  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进廉政文化进乡镇、进站所、进村庄、进家庭活动,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书籍、资料、报刊和电教片配发到农村基层。积极挖掘优秀的传统文化和健康的民俗文化资源,以乡镇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农村文化长廊、报刊亭等为载体,运用戏曲、影视、曲艺、书画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营造崇廉尚廉的良好氛围,促进农村基层党风政风民风的进一步好转。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坚持做到“六要六不要”: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要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要求真务实、量力而行,不要虚报浮夸、盲目攀比;要尊重民意、依法办事,不要强迫命令、独断专行;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要贪图享乐、铺张浪费;要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要以权谋私、与民争利;要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不要搞封建迷信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六要六不要”与当地实际结合起来,制定乡镇党员、干部的具体行为规范或从业守则;乡镇在指导村组建立村规民约时,要体现“六要六不要”精神。
  2.建立和完善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制度。健全乡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乡镇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选人用人和大额资金的调度使用等重大事项,由乡镇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落实“一事一议”制度。关系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如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宅基地分配、集体企业改制、村干部报酬、大额资金的调度和使用、大额举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健全村级监督组织,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和民主监督小组的作用。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实行农村基层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完善乡镇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廉政承诺和述职述廉等制度。逐步推行村干部述勤述廉制度、村民质询和民主评议制度。对基层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办事能力、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考核。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重点加大对农村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分配、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较为突出问题的审计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3.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健全乡镇、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预决算、资金、债权债务、票据使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完善财务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权限,大额度支出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积极推行“乡财县管”的财政管理方式。要进一步完善“村账乡监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为村级财务管理服务。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村级财务的运行,规范村干部财务支出行为。对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村要进行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对财务的有效监督管理。
  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互换、转让等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乡镇、村组织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县市区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竞价。工程较小的项目也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乡镇或村实行招投标,防止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
  (三)全面推进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
  1.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认真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湘办发〔2006〕13号)精神,抓紧编制乡镇政务公开目录,规范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时间。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政策情况;财政、财务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乡镇经济实体及其经营场所和设施的承包、租赁、拍卖和土地征用、筹资筹劳情况;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及农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农村基层站所和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帮助并督促这些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将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依据、办事收费标准和办事时限,以及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部位和环节,全部公开。要把办事公开纳入政风行风评议的范围,对乡镇基层站所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向其主管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馈。
  2.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村务公开内容应包括:各级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和到村到户的资金、社会各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项目和资金、宅基地指标的分配、村集体经济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村内公益事业的办理等事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分配、人口和计划生育、征兵工作、村集体债权债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医疗救助、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农村土地流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良种补贴和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兑现,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情况。要把财务公开作为重点,所有收支明细账目必须及时逐项逐笔公布,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村务公开由目前的办事结果公开,逐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村务公开可以通过召开会议、张榜上墙、印发资料、内网公布、广播告知等多种形式进行,条件差一些的地方至少要设立固定、方便、牢固、适用的村务公开栏。乡镇要把贯彻落实村务公开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村务公开内容真实、程序规范、发布及时,坚决防止和纠正不公开、假公开、不完全公开、不及时公开等现象。
  3.积极推行农村基层党务公开。乡镇、村党组织的工作事项,凡是将其公开不违反保密规定的,都必须予以公开。要重点公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目标、决策内容和程序、干部选拔任用、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内容。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群众对党务工作真正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参与和了解。
  (四)加强对党的农村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农业和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政策、农村社会事业支持政策等落实情况。检查执行支农资金管理规定是否严格;到村到户支农资金是否实行公示,程序是否规范、透明;支农项目是否实行招投标制度;是否采用了“一卡通”等便捷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2.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坚决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检查建设用地是否按照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控制了规模,是否有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监督检查对农村土地的征收征用情况,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是否规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和公开制度是否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
  3.监督检查农村综合改革推进情况。检查乡镇机构改革中,是否有违反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配备工作人员以及搞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问题。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情况,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是否足额到位和合理使用。检查转移支付和乡镇开支范围是否规范,县市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是否出现问题,乡镇、村是否有新的债务发生。
  (五)切实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1.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实行“限额制”,对村集体年收入不足1000元的村,其党报党刊由上级部门免费赠阅。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继续执行和完善“两免一补”政策;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垂直管理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止在农民建房、用电用水和务工经商等方面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现象。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要加强监管,坚决纠正农村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对扶贫、救灾、救助、移民安置等款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管,防止挪用、侵占和截留。对制售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要严厉打击。
  2.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推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和干部下访制度,主动了解和解决农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认真办理农村群众信访举报事项,实行领导干部包案制。对实名举报或线索比较具体的举报、投诉,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各种巧立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强行集资摊派案件,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资金、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社保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等案件,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利用宗族势力干扰民主选举、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以及参与赌博的案件。积极查处和纠正欺侮群众、办事不公、作风粗暴等影响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的问题。
  三、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机构。省里建立由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农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生委、省审计厅等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各市州、县市区都要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二)全面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对重大问题亲自过问,管理到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切实负起责任。
  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县市区是关键,乡镇是基础。县市区党委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加强工作指导。乡镇党委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乡镇本级和村级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
  在党委领导下,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体系,做到有人管事,有人办事。要选好配强乡镇纪委领导班子,乡镇纪委书记要用主要的精力抓纪检监察工作。乡镇纪委要加挂监察室牌子,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有条件的村级党组织要设立纪检委员。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
  县市区、乡镇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要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评议制度,加大考核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措施不力,甚至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
  市州、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实施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定期检查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于任务落实、成效突出的,要予以通报表彰;对于不抓不管、考核不合格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定期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加大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省直及中央在湘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中央纪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任务分工意见》(中纪发〔2006〕30号)的要求,落实好部门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内容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整体工作计划中,针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层层分解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障机制
  (一)深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要把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作为乡镇政权机关和基层站所改革和建设的基本要求。要规范农村基层公务接待活动,村、组不准招待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乡镇机关工作人员)。逐步推进农村基层干部职务消费制度改革。
  (二)完善和创新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和激励机制
  1.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完善和创新农村基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进一步拓宽渠道、扩大视野,注重从致富能手、回乡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务工经商人员中选拔村干部。结合乡镇机构改革,鼓励乡镇干部按程序到村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村工作,按程序担任村干部。可以选派县、乡干部按程序担任村干部,也可打破地域、行业、所有制和身份界限,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村干部。
  建立健全县乡干部的选拔机制,努力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要把在县乡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市州和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来。坚持选拔优秀的县乡党委书记到省直部门任职,从省直机关、企业和高校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到县市区、乡镇任职。
  2.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努力为县、乡、村三级干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对开拓创新、务实清廉、业绩突出的县、乡、村三级领导班子和主要干部,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和奖励。完善村干部误工报酬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离职补偿制度。建立离任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生活困难补助制度。
200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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