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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日元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4 生效日期: 1999-06-24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综〔1999〕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副省级城市建委: 
  1998年以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利用日元贷款建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得到了长足发展,尤其是第四批“前三年”和“后两年”日元贷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项目比较多,规模比较大。为做好当前和今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日元贷款工作,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利用日元贷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贷款使用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的特点和过去利用日元贷款工作经验,就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日元贷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利用日元贷款的项目,需符合下列需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事业五年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二)项目必须达到适度的建设规模。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的日处埋能力必须在8万立方米以上,城市燃气项目供气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总投资在1.5亿元以上,其余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 
  (三)必须是列入国家或省级的重点建设项目。 
  (四)内配资金渠道基本落实,并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二、严格按程序报批项目 
  (一)日元贷款项目的申请按照由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进行。在得到有关信息后,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提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选项目报送建设部,建设部初审后报送国家计委及其它有关部门申请列入国家利用日元贷款备选项目。 
  (二)列入国家利用日元贷款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利用外资方案)的报批一律按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 
  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计划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环保部门批准。 
  省级计划部门批准的贷款项目,需单独编制利用外资方案,建设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三、日元贷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做到全面、科学、合理(主要内容参见附件)。特别是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一定经过充分比较和论证;利用外资方案中引进的材料设备内容要先进适用,符合我国国情,内配资金要充足,筹措渠道要切实可行。 
  四、鉴于日元贷款项目的重要性,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对外工作质量和效率,日元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单位必须是承担过利用外资项目的具有甲级资格的市政设计单位。 
  五、积极配合做好日元贷款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 
  日方在确定项目前,对我国提出的备选项目要进行前期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工艺流程、环境保护、组织机构、项目投资、贷款使用、经济分析等。日方的前期调查是直接关系到项目能否使用日元贷款的重要步骤,对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全力配合日方做好这项工作。 
  (一)列入国家利用日元贷款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在财政部对日方正式提出前,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利用日元贷款项目申请书报财政部,同时报建设部备案。 
  (二)在接到日方实地(或书面)调查的通知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单位合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得力的谈判班子,充分准备好项目的有关资料。同时也要做到内外有别,统一口径对外,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三)编制利用日元贷款项目采购清单时,拟引进的机电产品须事先征得建设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同意。 
  (四)日方来华调查结束时,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中日双方签署的备忘录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 
  六、认真做好项目的转贷工作 
  中日两国政府签署贷款协议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单位与国内转贷机构和财政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联系,提供转贷机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在120天内与转贷机构办理转贷手续,保证及时使用日元贷款。并将正式生效的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报建设部备案。 
  七、在物资采购工作中要尽量采用国产设备,进行设备成套采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日元贷款采购指导原则。要贯彻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引进的机电产品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水平,并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严禁利用日元贷款采购国外淘汰产品和非工程建设所需物资。 
  (一)贷款协议生效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日方正式确认的采购清单报建设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备案。利用日元贷款采购工程所需物资,必须遵循日方制定的采购指导原则,按照中日双方确认的项目采购清单的内容进行,项目单位与采购公司共同组织做好采购工作。 
  (二)招标采购前要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由采购公司负责,技术部分由项目单位负责。设备招标文件须在报建设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初审同意后,由建设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由项目单位向采购公司提出采购申请。 
  (三)对外技术谈判以项目单位为主,商务谈判以采购公司为主。对外签订合同要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贯彻项目法人制,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工程质量。 
  (一)利用日元贷款项目一定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三项制度,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和日元贷款和使用。工程施工队伍、监理队伍的选择要通过招标投标确定,要严把工程质量关,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坚决杜绝劣质工程。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日元贷款项目建设的指导和协调,要有专门机构负责利用日元贷款工作,指导并协助项目法人做好项目建设的实施管理,加强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保证工程项目按期建成投产。 
  九、日元贷款的偿还由项目业主或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偿还。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项目单位落实偿还责任和还贷资金渠道,并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维护国家对外信誉。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偿债基金,专项用于日元贷款的偿还。 
  十、及时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工程建成投产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的后评价。同时还要组织项目单位按日方要求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和项目后评估报告,对项目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 
  十一、要处理好利用日元贷款项目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关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能再安排使用日元贷款。对已列入利用日元贷款的备选项目,如地方又提出对外招商、洽谈合作合资的,应首先撤销项目的日元贷款。对已经签约或已建成投产的利用日元贷款项目,原则上不得再对外招商。如认为非与外商合资合作不可的,除按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报批外,必须首先报原批准单位同意(包括与国内转贷机构理顺关系、明确日元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还需经财政部商得日方同意后,方可与外商签约。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利用日元贷款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的情况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综合财务司。 
  附件:日元贷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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