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因副食品价格上涨给予动态物价补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4 生效日期: 2007-08-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浙民低[2007]16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20号)精神,结合我省上半年部分副食品价格上涨等实际情况,决定对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增发物价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半年城镇低保对象的物价补贴最低标准不低于25元/月人,农村不低于15元/月人。
  二、已发放的物价补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扣减,未达标的要按上述标准补足。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是否给予或增发物价补贴,由各地自行决定。
  各地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做好物价补贴的增发工作。要确保在8月底之前,将增发的物价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请各市于9月5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本次物价补贴的发放情况汇总后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