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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换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6 生效日期: 2007-04-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各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相关鉴定评审机构: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今年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换证工作,现提出如下换证工作要求:
  一、 基本原则
  以气瓶自有产权带动气瓶充装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以严格落实许可条件的规定促进气瓶充装单位规模化经营和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 工作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46号令)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
  以及相关的气瓶充装和检验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 适用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到期需要更换气瓶充装许可和检验许可的气瓶充装和气瓶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换证单位”)。
  四、 换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气瓶充装单位换证基本条件
  1、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市质监局同意的气瓶除外)。
  2、气瓶充装单位储罐总容积应大于等于100M3(不包括残液罐的容积)且自有气瓶数量应大于等于2000只。(仅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
  3、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相应气瓶充装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气瓶检验单位换证基本条件
  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中有关气瓶检验机构和相应气瓶检验国家标准的要求。
  五、 工作程序
  (一) 气瓶充装许可换证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1、  申请单位应到市质监局办理换证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北京市气瓶充装许可证申请表》4份(登录市质监局网站www.bjtsb.gov.cn查询);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气瓶充装质量管理手册1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2、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数量符合要求的,由市质监局受理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3、市质监局根据鉴定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按许可程序完成审批发证。
  (二) 气瓶检验许可换证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并上报总局发证。
  1、申请单位应到市质监局办理换证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4份(登陆相关网站搜索查询);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气瓶检验质量管理手册1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2、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数量符合要求的,由市质监局受理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3、市质监局根据鉴定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按许可程序完成审批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许可证。
  六、 换证工作时间安排
  各“换证单位”应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准备,按有关要求进行许可申报和评审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达到换证要求的单位,原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或检验工作。
  七、 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是此次换证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换证各项工作。
  (二)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应加强对此次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换证单位”按换证要求完善自身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此次换证鉴定评审工作由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单位承担,鉴定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查规则进行评审,严把评审关。
  (四)为提高气瓶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今年本市将在部分危险化学品气瓶中试行电子标签等信息化管理模式,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各气瓶充装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继续做好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并不得充装未登记建档的气瓶。
  结合本次换证工作,市、区(县)两级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将加强对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开展相应的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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