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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客运船只载客和规范长沙湘江风光带周边水域秩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5 生效日期: 2007-05-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发[2007]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加强我市通航水域安全管理,维护我市水上交通秩序和城市容貌,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就取缔非客运船只载客和规范湘江风光带及周边水域秩序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沙湘江风光带周边水域的小型木船、渔船、快艇等非客运船只载客,均属非法载客行为,必须依法取缔。上述各类船只的所有人、经营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停止非法载客活动。
  二、非客运船只载客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破坏了水上旅客运输秩序,安全性能没有得到法定机构检验认可,乘坐上述非客运船只,人身、财产安全没有保障,广大市民、旅客应自觉拒绝乘坐,发现非法载客船只可向海事机构举报。
  三、长沙湘江三汊矶大桥至猴子石大桥之间的水域由海事机构划定为交通管制区,禁止渔船捕鱼;除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外,未经批准,禁止渔船、从事载客运输的非客运船只、从事餐饮娱乐的排筏、趸船和影响市容的各类船舶、排筏在交通管制区岸线水域内锚泊、停靠。
  四、对非客运船只从事载客的违法行为,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扣船、没收船舶等行政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违法载客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从事捕鱼和乱停乱靠的各类船舶,由海事、渔政、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驶离,或依法实施强制拖离、暂扣船舶、没收船舶等行政措施。
  五、本通告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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