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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3 生效日期: 2007-08-0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7]29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国务院决定从8月15日起,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调整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增强宏观调控、引导合理投资、调节和稳定通货膨胀、保障居民存款的利息收益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到位。
  二、深入一线,广泛宣传、培训。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第一线,采取多种形式,对外要加强对储蓄机构及储户的业务辅导和政策宣传,使储蓄机构领导及办税人员熟悉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操作程序,使广大储户了解新政策精神;对内要抓好干部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吃透新政策精神,认真做好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配套工作,并督促储蓄机构及时做好扣缴利息税业务软件的修改、调试和应用,严格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确保新政策的实施到位。各地要尽快印制《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略),张贴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储蓄网点,并刊登在当地主要媒体上。
  三、加强 调研,完善管理。为确保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顺利实施,各地应加强与人民银行的联系,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主动沟通发现的问题,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反映,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要做好应急预案准备,同时注意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反馈意见和完善建议,保证储户的投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江苏建设。
  四、各地要加强对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生效后影响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税收入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新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对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税收入分析的影响情况,于8月20日之前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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