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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权益转让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5 生效日期: 2007-06-15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7]3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1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4〕24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高速公路权益转让行为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也有少数单位没有严格遵守《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受让的高速公路权益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部分高速公路业主资本金不到位甚至抽逃资本金等,致使建设资金短缺,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高速公路权益转让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条例》的规定,高速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其中任何一项权益或一项权益中的部分权益,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或交通部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高速公路权益的,要依法进行清理和复位。
  二、严格高速公路权益转让条件。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参与投标的受让方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参与投标。杜绝降低门槛、低价转让的行为。
  三、严禁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和建设经营单位以股权变更等方式变相转让高速公路权益。依据高速公路权益的特许属性,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和建设经营单位转让股权的,必须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或交通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报批程序的,将不予办理设站收费、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严厉查处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和建设经营单位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或挪用建设资金等违规行为。工商管理、银监、人行、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加强对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和建设经营单位的监督。对于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加强对受让权益债务的监督管理。受让方就受让的权益办理质押、担保或者设置其他债务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让方以收费权益质押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本高速公路项目。对擅自办理质押、担保、设置其他债务或者故意隐瞒债务设置情况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加强国有权益的保护。含有国有资本投入的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按照国有资本占项目资本金的实际比例确定国有资本应享受的权益。使用国有资本产生的收益,必须报有权审批部门批准。
  七、省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发展改革、工商管理、银监、人行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商业银行,要各司其职,互通信息,加强沟通,紧密配合,把《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落到实处,保证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的正常有序开展,促进我省交通事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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