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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经发局市环保局制定的厦门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1 生效日期: 2007-04-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7]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厦门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予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六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国家发展的战略选择,是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是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保障。

    第三条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目标为: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及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社会评价指标体系、中长期战略目标框架和分阶段计划;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削减,重点行业资源利用效率有较大提高,重点领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机制逐步完善;建立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建成一批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节约型机关、环境友好企业、环境友好工程;逐步建立起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国民经济体系。

    第四条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资源节约指标为:万元GDP能耗0.57吨标准煤;万元工业增加值耗水量21立方米;资源综合利用率大于7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大于85%;重点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大于92%;每平方公里产出值(按二、三产业增加值之和除以建成区面积计算)大于8.8亿元;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大于20%。
  环境友好指标为:COD年排放量小于4.94万吨;SO????2??年排放量小于4.93万吨;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大于95%;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大于85%,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9%;城市污水处理率大于8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56dB;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70dB;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95%;危险废物处置率100%;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大于2.5%;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大于8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100%;环境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


    第五条 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在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物产生、消费等环节,逐步建立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

    第六条 加大节能力度。推进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通过优化产业结构特别是降低高耗能产业比重,实现结构节能;通过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实现技术节能;通过加强能源生产、运输、消费各环节的制度建设和监管,实现管理节能。
  (一)强化工业节能。认真贯彻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编制我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及限制类高耗能产业目录》和限期淘汰计划表,推动工业锅炉、窑炉实施锅炉房系统、燃烧系统改造及窑炉高效燃烧、窑体全保温等节能改造,在工业区规划建设集中供热(冷)项目,将分散式供热小锅炉改造为集中供热,开展余热余压利用,以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二)推行交通运输节能。公路运输方面,加快治理、改造、淘汰高耗能的车辆,改善道路质量,及时进行市域内公路路面整修;推进运输企业集约化经营,优化运输组织结构,减少单车单放空驶,提高运输效率;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鼓励购买低油耗汽车,推广混合动力汽车;支持大运量、快速度的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研究提出城市公交改革方案。水运方面,通过制定船舶技术标准,加速淘汰老旧船舶;采用新船型和先进动力系统;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平均载重吨位。
  (三)推动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以及住宅中推广高效节电的绿色照明系统。政府机构建筑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改造,在政府机构推广使用节能产品。贯彻落实《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建住宅严格实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鼓励采用蓄冷、蓄热空调及冷热电联供技术,中央空调系统采用风机水泵变频调速技术。推广节能门窗、新型墙体材料等。加快推动建筑自然通风节能和建筑照明节能,加快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利用。
  (四)强化节能监测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重点监测和指导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及与国内外同类企业先进水平的比较情况,提出并落实节能降耗目标。制定节能技改项目导向,引导企业抓好节能降耗工作,鼓励生产使用高效节能产品。进一步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更新监测设备,加强对能源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突出抓好耗能大户的节能工作。定期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主要耗能设备、工艺系统进行检测,通过节能监测,及时发现能源浪费问题,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督促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从而提高终端能源利用效率。
  (六)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实施能效标准和标识,规范节能产品市场。推广高效节能电冰箱、空调器、电视机、洗衣机、电脑等家用电器和办公电器,降低待机能耗。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和居民住宅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特别要大力推进LED(发光二极管)应用于灯饰工程,减少普通白炽灯使用比例,逐步淘汰高压汞灯。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最低标准,在全社会倡导夏季用电高峰期间空调温度提高1-2度。
  (七)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以发展太阳能为重点,合理利用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抓紧开展、推进风能、太阳能分布式供热、供电项目的研究和开发。加大农村沼气池、节柴灶的推广力度。
  (八)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及迎峰度夏工作的部署,加强以节电和提高用电效率为核心的需求侧管理,制定有效的激励政策,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各重点用能单位科学使用电能。

    第七条 推进节水工作。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抓好城市节水,强制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和器具,扩大再生水利用。加强公共建筑和住宅节水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基本实现灌溉用水总量零增长。重点推进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技术改造。
  (一)加大对城市节水设施的投入。加强供水管网设施的监测、维护与改造,使用防渗漏的设备、材料,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和管网漏失率。加大对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投入,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积极引导和鼓励公共建筑、居民住宅的节约用水和使用再生水,大力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不得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尽快淘汰更新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宾馆、旅馆、饭店、度假村和住宅小区、工业区等,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按照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再生水可用于工业冷却用水、城市景观用水、道路喷洒、绿化浇灌、洗车、冲厕和农业灌溉等。
  (二)推进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持续开展水平衡测试,月用水量在3000吨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每3年开展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工作。开发和应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冷却节水、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等技术,配套完善相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安装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逐步实现废水“零排放”,在电镀、印染、化工等高污染企业推行主要污染物“零排放”和资源回收利用技术。
  (三)加强农业节约用水。积极调整农作物布局,优化种植结构,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建立农业节水技术试验基础、技术指导体系和农业节水技术标准体系,推广应用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和设备。培育和推广优质高效的耐旱作物品种,加速灌区渠系改造和配套。大力推进立体农业山地水利工程和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继续实施农村自来水建设工程,推行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处理和回用。
  (四)疏堵结合,促进节水。鼓励和扶持对污水、再生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修订《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对实施中水回用和“零排放”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对用水管理、降耗增效有力的单位实行政策倾斜,对推动节水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大力推进海水利用产业化。加强海水利用技术科技攻关,建立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化学资源利用示范工程,逐步实现海水资源的综合利用。

    关联法规    

    第八条 节约土地资源。坚持严格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坚持“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的原则,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严格执行国家用地定额标准,推行多层标准厂房。发展节能省地型公共建筑和住宅。禁用实心粘土砖。
  (一)完善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合理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出让计划,推行土地储备和开发管理制度,在土地预审阶段提出土地利用指标要求,积极盘活存量,严禁闲置土地,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建立工业区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做好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审批管理,严格实行我市制定的土地投资强度标准。工业项目就地改建、扩建的,原有已经批准的用地一并纳入控制指标的审查;改建、扩建后的总用地范围的各项指标也必须达到规定标准。重大投资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确需单独选址的,参照项目所在区的工业区最高标准执行。继续实施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强度承诺制度,确保投资强度标准的执行。
  (三)规范高校用地。建全高校项目联合审查机制,高校的办学规模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教学区容积率不低于0.7;根据规划部门已批的规划总平面图,对高校用地分期供地。
  (四)强化耕地保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调整居民点布局,控制农村居民点占地,推进废弃土地复垦。控制城市大广场建设,指导村镇按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做好规划和建设,促进农村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缓解经济建设对耕地占用的压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开展全市土壤环境污染调查和土壤修复示范工程,改善农田生产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
  (五)优化城区空间结构,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别墅区建设,发展节地节能型住宅和公共建筑。

    第九条 推行节约材料。推行产品生态设计,推广节约材料的技术工艺,鼓励采用小型、轻型和再生材料。提高建筑物质量,延长使用寿命,提倡简约实用的建筑装修。推进木材、金属材料、水泥等的节约代用。禁止过度包装。规范并减少一次性用品生产和使用。
  (一)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加强对化工、建材、轻工、机械等重点行业的原材料消耗管理,推行产品生态设计和使用再生材料,减少损失浪费,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在资源消耗型产业项目的审批、核准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其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审查,指导企业按照规范设计项目尽可能优化并采取资源消耗水平较低的工艺技术。加强对高耗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材料消耗状况的监控。加强材料消耗核算,更多地利用边角余料、再生材料,提高材料利用率。
  (二)节约木材,开发木材代用品。积极调整原料结构,逐步降低木材在建筑装饰材料、家具、包装材料等领域的应用比重,积极推广竹材并寻找其他代用材料。加大对废旧木材的回收和循环利用,减少对新鲜木材的需求。
  (三)改进产品包装,节约包装材料。引导包装行业转变观念,大力压缩无实用性材料消耗,减少因过度包装而导致的资源浪费。改进大宗原材料产品包装方式,在化工、建材等原材料工业中推广运用大吨位包装袋,在轻工行业积极推行轻质包装材料。引导消费者转变观念,倡导简洁实用型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制定地方标准,防止过度包装产品的生产或进入我市。

    第十条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对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推进粉煤灰、化工废渣等工业废物利用。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废纸、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和废弃电子产品等回收利用。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泥资源化利用。
  (一)对矿产资源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加强资源管理,建立健全矿权管理和矿山开发的准入制度,促进矿产资源保护性开发。积极应用适合我市矿产资源特点的深加工技术,建立有效机制,防止采富矿弃贫矿,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率;采取先进的开采工艺技术,提高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大力推进尾矿、废石的综合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落实资源补偿和生态恢复机制。
  (二)推进废物综合利用。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深入研究分析我市资源综合利用状况。以粉煤灰、化工废渣及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为重点,推进工业废物综合利用。运用“实施办法”的优惠政策,调动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提高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积极发展利用粉煤灰和废石粉等工业废渣生产烧结砖、加气混凝土砌块、利废墙材产品、轻质墙板等墙体材料,减少建材产业对土地的依赖和破坏。
  (三)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提倡资源产品和包装容器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资源产品完成使用功能后重新作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加快打造由社区废品绿色回收网点、岛内外再生资源回收中转站及岛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中心构成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进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包装废弃物等的回收和循环利用。支持汽车发动机等废旧电机产品再制造、再利用。推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目标。
  (四)推广易回收利用、易降解、易处置的包装。加强监督检查,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省、市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或包装物使用后进行回收。

    第十一条 建设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程。推动电力、化工、建材等行业实施循环经济改造,形成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在重点行业、领域和产业园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
  (一)推进建设循环型产业体系。贯彻落实《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工作意见》,组织实施《厦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循环型农业、循环型工业、循环型服务业发展规划。按照构造产业链的要求策划项目,培育循环型产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认证。
  (二)鼓励构建循环型生产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总体原则指导下,合理确定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形成循环型的生产模式;开发区和园区按照循环经济模式组织规划、开发建设和改造。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污染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依托核心企业的强大辐射作用和明确的功能,形成核心吸引力,吸引企业填补空缺生态位;企业之间尽量实现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的共享,集中供热供气,实现废物与副产物的相互利用,从而形成企业或产业之间的物能流、信息流、价值流传递和交换的生态网络,减少对外部资源的消耗和污染,降低产品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
  (三)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废物产生。加快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引导企业广泛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督促有关企业和行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中心,开展清洁生产的审核、咨询、信息、技术等服务工作,做好清洁生产的示范和推广工作。加强对企业生产全过程的环境监督,加强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管理。
关联法规    

    
第三章   加强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疏堵结合的原则,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坚决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以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 加强水污染防治。做好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水质,增加可利用水源的范围和总量。强化水环境功能区管理,按照水环境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确定污染物排放容量,实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分解到排污单位。严格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加强对水功能区和排污口的实时监测。重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坚决取缔饮用水源地的直接排污口,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加快列入规划的生活污水项目建设,增加处理能力;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扩大覆盖范围。实施生活污水和污水处理厂尾水渗灌浇灌山地、林地和绿化工程用地,直接排入水体的新建和已建的污水处理厂尾水增加除磷脱氮灭菌工艺。全市所有重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应稳定达标。加快治理河、溪流沿岸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严格执行畜禽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

    第十四条 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加大城市烟尘、粉尘、细颗粒物、汽车尾气和油烟污染的治理力度。
  (一)加快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促使电厂达标排放。推进化工、建材等行业二氧化硫和烟尘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外的燃煤锅炉。
  (二)强化扬尘污染控制。在全市主要道路干线全面推行简易机扫和定时洒水降尘措施,普及居住小区简易机扫;强化建设工地文明施工审批和代执行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评机制,加大现场检查和考评及通报工作力度;实施增雨减污工程。
  (三)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组建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控制中心,建立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定期检测和年检制度,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制度,及时淘汰高污染不达标车辆。公交、的士等营运车辆积极推广电动、混合动力及燃气等环保技术,积极推进建立便捷发达的公交体系。
  (四)切实解决油烟噪声污染扰民问题。合理规划和建设餐饮娱乐、五金加工和汽车维修业集中区建设,落实商住分离,合理设置隔离、缓冲区(隔离墙、绿化隔离带),严格控制商住一体楼建设,无专用油烟通道的商住一体楼,不得开办餐饮业。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推进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污染治理。
  (一)加强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的管理。成立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依法加强管理,开展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污染综合整治;坚持“出市从宽,入市从严”的原则,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循环利用和处置集中区,以循环利用为主处理为辅,全面推进工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和废旧电子电器的综合利用。
  (二)强化生活垃圾处理。加快列入规划的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增强处理能力;加快垃圾收集系统建设,扩大覆盖范围。进一步推进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可回用的全部回收利用;积极推动净菜进市、农改超等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垃圾量。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每个镇建立1-2个垃圾收集转运站。
  (四)积极推进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污水处理厂污泥。
  (五)禁止用餐厨垃圾(泔水)养猪或倒入污水管网,可委托专业处理运营单位回收处理或自行处置餐厨垃圾,实现餐厨垃圾(泔水)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   强化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 实行有限开发、有序开发、有偿开发,加强对各种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水资源管理。顺应自然规律,调整治水思路,从单纯的洪水控制向洪水管理、雨洪资源科学利用转变,从注重水资源开发利用向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转变。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做好上下游、地表地下水调配,优化配置水资源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超采、滥采地下水,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防治水污染,缓解水质性缺水。

    第十八条 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编的管理。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用途管制和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加强土地产权登记和土地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统一规划管理,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条件,强化资格认证和许可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开发。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体制,依法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建立矿业权交易制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占用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条 保护和开发海洋资源。强化海洋意识,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开发海洋资源,实施海洋综合管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综合治理重点海域环境,遏制海域生态恶化趋势,恢复近海海洋生态功能,保护红树林、海滨湿地等海洋、海岸带生态系统。快速推进环东海域、杏林湾、马銮湾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工程,清淤纳潮,逐步扩大水体环境容量和自净能力。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限制开采海砂。取缔非法海水及滩涂养殖。

    第二十一条 保护修复自然生态。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要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从人工建设为主向自然恢复为主转变,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在天然林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等限制开发区域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促进自然生态恢复。健全法制、落实主体、分清责任,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和综合化管理体系,保护濒危物种。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对生态系统的侵害。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第五章   完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我市全社会能耗统计体系,建立能耗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单位能耗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完善重点行业能耗和水耗准入标准、主要用能产品和建筑物能效标准、重点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和取用水定额。严格执行设计、施工、生产等技术标准和材料消耗核算制度;实行强制淘汰高耗能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制度;推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政府节能采购、合同能源管理;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石油替代产品开发的财税、价格、投资政策。开展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加强能耗审计监督,同时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节能降耗工作考核体系。

    第二十三条 实行强有力的环保措施。严格执行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环保投入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并予以保障。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实施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淘汰和限期治理制度。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和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并监督环保。
  根据国家有关“征收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应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的规定,改革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体制,规范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健康发展。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推进环保技术开发及成套装备的产业化、国产化。制订环保设施运营规范和费用标准,全面推行环保设施运营社会化和污水、垃圾、废弃物处理利用产业化,用经济手段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

    第二十四条 加强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消费政策和科技政策的研究,取消一切不适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手段和土地调控杠杆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工艺、消费观念的转变。建立健全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结合现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程序,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推动企业环保技术进步,引导绿色消费。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加强节能、节材、节地、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引导投资和消费行为。研究完善我市工业产品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标准,绿色建筑、绿色住宅、绿色社区等相关建设标准,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项目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节水型农业标准、城市节水标准等。跟踪国家节约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情况,加快研究制定我市废旧物资回收处理、资源综合利用、垃圾收集处理、发展循环经济等规章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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