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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国出口钢丝绳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7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外经贸贸发[2001]280号
根据《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1999]外经贸法字第3号),自2001年8月1日起,对美国出口钢丝绳,按照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国出口钢丝绳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280号)的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驻美国使馆商务处:  
 
  2000年3月,美国开始对来自中国等国家多种规格的普通钢丝绳进行反倾销调查。经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及时组织江苏法尔胜集团公司等企业积极应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1年3月作出中国钢丝绳未对美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带来损害威胁的裁定。 
  为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稳定我对美钢丝绳的出口,根据外经贸部《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1999]外经贸法字第3号)的有关规定,确保'谁应诉、谁受益'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对美出口钢丝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对美出口钢丝绳(出口商品编码见附件一)实行指定公司经营,由参加此次反倾销应诉的江苏法尔胜集团公司等8家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二)经营该项商品,执行期限暂定为两年。 
  二、其他企业如需对美国出口钢丝绳,均须委托本通知附件二中列明的企业代理出口。 
  三、各海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落实8家企业对美出口钢丝绳的把关工作,对上述8家以外的企业在2001年8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之间申报出口美国钢丝绳,均作退单处理。 
  四、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应及时跟踪和反馈市场变化和价格趋势等情况,继续做好对美出口钢丝绳的各项协调工作,加强对会员企业的协调和服务工作,指导会员企业加强自律,努力扩大出口,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五、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钢丝绳商品编码 
  2、参加美国钢丝绳反倾销案应诉企业名单及编码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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