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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30 生效日期: 2007-03-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浙交[2007]82号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小额零星及抢险应急工程的管理,现将《浙江省公路小额零星及抢险应急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公路管理局养护处联系。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非收费公路、收费公路(包括政府收费还贷公路、经营性收费公路)抢险应急工程以及小额零星工程(以下简称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的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抢险应急工程是指为排除因各种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引起的公路通行不畅而实施的公路养护工程。
  本办法所指的公路小额零星工程是指工程项目资金未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招标金额下限而未进行招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
  第三条 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应遵循“分层负责、按级管理、廉洁规范、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非收费公路国省道的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
  收费公路的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收费公路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其中,高速公路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国省道收费公路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
  农村公路的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条 需上级拨付和补助资金的国省道及农村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公路管理机构核查无误,并经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定。
  第六条 公路应急抢险及小额零星工程原则上应进行设计并填报工程量清单,保留工程实施前后的影像资料。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决算,并将工程设计、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记录、决算等工程资料及时归档。
  第七条 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由承担该路段日常养护工作的单位承担。
  对时间紧迫、抢险难度大、技术装备要求高且原日常养护单位无能力实施的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应由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在备选的施工单位中选择。
  第八条 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每年应选择二至三家施工或养护单位作为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的备选施工单位。
  第九条 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的备选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资质(养护单位具有相应类、级别的从业资质;施工单位高速公路应具有一级以上施工资质,普通公路应具有三级以上施工资质);
  (二)具有相应专项工程、抢险应急工程经验和应急反应能力;
  (三)具有专项工程和抢险应急工程所必须的机械设备与技术力量;
  (四)以往一年内无因经营违法、严重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等被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第十条 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在确定备选施工单位时,除考虑其资质、实力和信誉外,还应对应急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工程报价进行比选,择优选择。
  第十一条 确定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备选施工单位,应先由工程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初选,并将初选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后列入备选名单。其中,高速公路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普通国省道公路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农村公路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不得转包或违规分包。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廉政合同、质量责任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书,规范各方行为。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严格按有关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对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加强现场管理,认真核实工程量等,并接受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将每年的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的实施情况上墙公示,并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应进行验收。省立项补助的项目,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监督部门参加;其他项目,由工程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相关监督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应建立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管机制,实行部门和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制。严格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按照合同规定和有关程序要求向施工单位支付款项。
  第二十一条 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应列入年度考核内容。每年末各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合同管理、质量进度、计量支付、安全管理、公示和廉政建设等进行专项检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应加强廉政建设。对出现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应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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