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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企业国内提购柴油内销免验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8 生效日期: 2001-06-08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法函[2001]19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的紧急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561号)和《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规定,自1998年9月20日起,暂停一切贸易方式(包括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及保税区、保税油库的柴油、汽油进口。柴油、汽油暂停进口后,经批准可享受免税进口柴油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凭“购油凭证”在国内指定的炼油企业购买柴油、汽油,其中,加工贸易企业购进的免税柴油按现行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监管。上述文件规定,由于加工产品未能出口,其使用的柴油应照章补税,但未对是否应补证做出规定。经与国家经贸委联系,现特就此问题明确如下:对加工贸易产品转内销的用油,不须补领进口许可证。请各海关在办理使用国内提购柴油的加工贸易产品转内销手续时,不必验核进口许可证,直接按规定办理照章补税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工贸易企业国内提购柴油内销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经贸厅外经函[2001]339号) 
 
 
海关总署 
二○○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工贸易企业国内提购柴油内销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经贸厅外经函[2001]339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 
  你厅署办函[2001]59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凭购油凭证和加工贸易手册到指定炼油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购油进口手续。同时还规定,加工贸易企业购进的免税柴油按现行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监管。加工产品未能出口,其使用的柴油应照章补税。文中对加工贸易产品转内销的用油,只规定其应照章补税,不须补领进口许可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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