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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6 生效日期: 2007-08-16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发[2007]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1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提供了政策保障。为指导县(市、区)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会《意见》精神,把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重点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改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把握工作重点,稳步推进改革。
  1、强化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建设。各地要认真履行农业技术推广的公益性职能,着力加强县、乡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部署农业、林业、水利、水保、果业、农机等部门按《意见》要求,精心组织开展本部门管理的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的改革,进一步稳定和加强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基层畜牧兽医机构按照国家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5号)要求,合理设置。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水利、水保、果业、农机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
  2、加强基层农技队伍建设。应以辖区服务区域大小、人口与资源数量、产业规模特色、地理区位特性及各项农业农村工作任务的轻重为依据,在核定的编制内科学配备农技人员,以保证公益职能的履行。严格按照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和全员聘用的要求,通过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人员。严格执行竞争上岗人员的专业学历和职业资格要求,确保专业农业技术人员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总编的比例不低于80%,在乡镇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编制的三分之二,并注意各种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对农技人员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和绩效挂钩分配制度。推行农技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各级农技推广机构主管部门要制定当地农技推广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对在编在岗农技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农技人员素质。
  3、加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投入。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地方各级财政将县、乡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要按《农业法》等法规要求,逐年加大对农业、林业、水利的财政投入。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深化农技推广机构改革和农业技术推广。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顺利进行。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要成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水利、水保、果业、农机等部门要把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作为下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要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好本系统的改革工作。
  2、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紧紧围绕《意见》确定的改革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有关文件政策和工作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确定本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思路和框架,制订切实可行的县(市、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审批。要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分系统及时召开改革动员大会,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目的意义、《意见》精神和本地的实施方案宣传到所有农技人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农技人员支持改革、投身改革。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周密部署开展县、乡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的考核、考试和聘用工作。同时,采取提前退休退养、纳入社保、身份置换、鼓励支持自主创业和帮助重新就业等有效措施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确保改革稳定进行。要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在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
  3、加强督查指导。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指导,及时掌握本系统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进展情况。市政府将对县(市、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进行督促检查,对未达到《意见》有关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较好的,予以通报表彰。
二OO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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