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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4 生效日期: 2007-09-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为促进国家扶持生猪生产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在畜牧业生产统计、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农业部决定在全国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并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7]17号)。为推进此项工作在本市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是目前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提高畜牧业生产宏观调控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实施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实施机构和队伍。各区(县)要加快成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信息报送工作;尽快明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人和操作人,规模养猪场也要明确和固定相应的负责人和传报人,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实现规模养猪场生产、标识、疫情、免疫等信息的及时上传、汇总和分析。
  三、做好规模养猪场的统计和备案。2007年9月15日前,各区(县)要完成辖区内年出栏在10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的统计,并在溯源门户网上对规模养猪场进行注册,填写规模养猪场基本信息并上报农业部追溯办。
  四、积极组织设备采购和培训工作。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追溯办)负责完成采用移动终端传报模式进行传报的规模养猪场所需的移动智能识读器等设备的采购和注册。各区(县)要积极组织采用固定终端传报模式进行传报的规模养猪场所需电脑等设备的采购、网络连接和密钥安装等。按农医发[2007]17号的文件要求,此项工作的报送主体为规模养殖场,为保证养殖场信息的及时、准确上传,把该项工作的开展与母猪补贴和保险政策的落实紧密挂钩,同时与我市标准化养殖场建设等相关规划措施配套实施。各区(县)还要积极配合市追溯办开展信息报送的培训工作,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各区(县)要将文件精神传达至相关单位,并抓紧落实。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畜牧办公室,并抄送市追溯办(设在市畜牧兽医站)。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07年9月4日
附件1:农业部关于开展规模养猪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央1号文件规定,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全面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针对近一段时间各地生猪生产和防疫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为促进国家扶持生猪生产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在畜牧业生产统计、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并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是目前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提高畜牧业生产宏观调控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请各地务必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顺利进行。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畜牧业司,并抄送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部
  二○○七年八月二日
附件 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央1号文件规定,根据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在畜牧业生产统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要遵循“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属地管理、逐级上报”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规模养猪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实现规模养猪场生产、标识、疫情和免疫等信息的及时上传、汇总和分析,为养猪生产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和手段,促进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信息报送范围和内容
  年出栏量在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报送内容包括养猪场基本信息、养殖结构、存出栏数据、成活率、疫病状况、强制免疫等信息。具体见附表1―5。
  三、信息报送和管理方式
  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采取月报制。由养猪场自行落实信息终端,按县(市)、省两级逐级上报至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中央数据库。规模养猪场可选择移动终端或固定终端两种模式报送相关信息。
  (一)移动终端传报模式
  1、规模养猪场利用分配的帐号和密码通过移动智能识读器登陆规模养猪场信息传报界面,每月将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通过GPRS网络传输至中央数据库(//tracing.cahi.org.cn)。
  2、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登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规模养猪场信息传报门户对养猪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同时对规模养猪场生产和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tracing.cahi.org.cn)。
  3、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登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规模养猪场信息传报门户对养猪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批确认(//tracing.cahi.org.cn)。
  4、中央数据中心对审批的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农业部报告生猪生产和防疫信息。
  (二)固定终端传报模式
  1、规模养猪场在进行USB密钥确认后登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规模养猪场信息传报门户,每月报送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通过INTERNET网络传输至中央数据库(//tracing.cahi.org.cn)。
  2、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登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规模养猪场信息传报门户对饲养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同时对规模养猪场生产和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tracing.cahi.org.cn)。
  3、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登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规模养猪场信息传报门户对养猪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批确认(//tracing.cahi.org.cn)。
  4、中央数据中心对审批的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农业部报告生猪生产和防疫信息。
  四、实施步骤
  (一)8月10日前,完成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系统应用软件设计、开发和部署工作,并将应用规范和要求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门户上公布。
  (二)8月10日前,各省要明确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实施机构和负责人,完成规模养猪场的统计和备案工作,落实相关应用终端配置和网络的准备工作。
  (三)8月25日前,完成规模养猪场统计、网上备案、上传准备工作。
  (四)8月31日开始,正式报送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
  五、保障措施
  农业部负责组织制定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计划、相关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有关软件设计、培训等技术支持工作。
  省、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辖区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自行筹措本级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经费。
  规模养猪场自行配置数据报送终端,通过互联网或GPRS网络建立网络传输条件。 
  附表:1.规模养猪场基本情况统计表
  2.规模养猪场养殖结构统计表
  3.规模养猪场繁育情况统计表
  4.规模养猪场疫苗使用情况统计表
  5.规模养猪场疫病情况统计表
附件2:上海市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农业部关于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7〕17号)的文件精神和全国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培训班的要求,经研究,我市制定了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实施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年出栏量在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
  二、实施方式
  采用移动终端传报和固定终端传报相结合的模式进行信息报送工作。
  三、实施步骤
  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农医发〔2007〕17号文件规定和全国培训班要求的时间节点执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
  1、规模养猪场的统计和备案
  2007年9月15日前,完成规模养猪场的统计,并在溯源门户网上对规模养猪场进行注册、填写基本信息。
  2、传报设备的准备
  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采用移动终端传报模式进行传报的规模养猪场所需的移动智能识读器等设备的采购和注册;完成采用固定终端传报模式进行传报的规模养猪场所需的电脑等设备采购、网络连接和密钥安装。
  (二)实施阶段
  2007年10月15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规模养猪场,一律按照固定终端传报或移动终端传报模式报送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信息报送实行月报制,每月15日前将上月信息逐级报到农业部。
  (三)总结阶段
  2007年12月底前,对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报送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市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并对报送信息进行审批确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本市规模养猪场生产及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报送信息进行审核,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规模养猪场生产及防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规模养猪场负责具体实施信息报送工作。
  (二)经费保障。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开展这项工作所需的资金,主要涉及终端设备、网络数据传输、运行维护、培训等方面的经费。按农业部的要求,此项工作的报送主体为规模养殖场,为保证养殖场信息的及时、准确上传,把该项工作的开展与母猪补贴和保险政策的落实紧密挂钩,同时与我市标准化养殖场建设等相关规划措施配套实施。
  (三)技术保障。2007年9月30日前,在参加全国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培训班的基础上,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级完成市级审批人员、区(县)级审核人员和规模养猪场传报人员的培训,重点是对规模养猪场的培训。
  (四)人员保障。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规模养猪场均明确具体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五)制度保障。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研究制定信息报送的管理制度、规模养猪场管理规范和督促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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