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6 生效日期: 2007-02-16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市府字[2007]29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六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基本需求,把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及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原则与任务目标
  1、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确定建设标准,限定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销售,统一管理。
  3、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赣州市中心城区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指标的批复》(赣建房[2006]70号),2007年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为23万平方米。从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将根据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指标总量20%左右的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与具体措施
  1、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房管局组织实施和管理,开发建设由市住房发展保障中心担任业主。建设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和法人负责制的运作模式,并根据各地块拆迁及地质等现状,采取“设置规划条件、分区策划设计、分期建设销售、分项投资核算、设立基金专户”的办法,在市政府明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土地供应划拨价格、优惠扶持政策、协作部门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制定开发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通过政府组织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每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优先供应。按照便民、利民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地点。2007年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以每亩净地28万元(含征地拆迁)的价格,划拨给市住房发展保障中心。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力求达到“造价不高水平高,面积不大功能全,节约用地质量好,安全方便环境美”的总体建设目标。
  4、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划建筑设计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容积率,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其套型建筑面积以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大套型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确有需求的可安排少量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
  5、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按有关要求配备物业管理用房,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实行公开招投标。
  6、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不得超过当年政府公布的销售最高限价。每年的销售最高限价报省、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市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管理,并对各项目的销售价格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的价格构成因素进行核算,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2007年立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最高限价为1358元/平方米。天然气、闭路电视管线安装据实收取,实行代收代付。
  7、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准建制度。凡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管局)审核签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准建通知书》,凭此办理项目前期报批报建的有关手续。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扶持与部门职责
  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所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均列入市政府重点建设工程,并明确以下优惠扶持政策及部门工作职责。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市政府规定实行减免,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外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市政府投资建设。
  2、市供水、供电部门按规划要求,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范围内、外的管网(线)路工程及增容。小区内供电低压部分电网线路和供电安装、供水施工实行一户一表制。小区外总管线设施建设安装投资费用由供水、供电部门负担。
  3、市天然气供应单位、市广电、电信、邮政等部门负责铺设相应管线安装到户,天然气安装、闭路电视初装费按规定标准给予优惠。
  4、章贡区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管辖区域建设用地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管辖范围内申购人的社区评议组织和调查审核工作。
  5、市国土、规划建设、物价、发改委、消防、人防、城管、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从速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的审核审批发证等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列入市政府重点督查项目,凡有互相推诿,该办不办,无故拖延审批手续,耽误工期,失职渎职的,要记录在案,严肃追究。
  6、市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项目有关优惠和减免政策的执行到位。同时,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察和督查工作。
  7、各商业银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搞好服务,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
  8、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并对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全面负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按期交付使用。
  9、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单位要加大对省、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的宣传力度,市房管局配合做好相关政策、文件的解释、答疑工作。
  10、在市房管局(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方案的拟定;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户型方案的审批、组织招标及工程质量的监管;负责供应对象及准入条件、申购、收购程序的审核把关工作和申购对象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项目建设销售资金及专项基金的监管等日常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基本对象及申购审批程序
  1、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中心城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数作为参考依据来合理划定。2007年市中心城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在7871元以下。
  (2)有中心城区城市户口。
  (3)无房或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军属、劳动模范。
  符合供应条件的中心城区直管公房承租户,其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原承租的直管公房必须同时腾退回产权单位。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制定申请购买程序(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4、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1、市房管局负责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已购买家庭动态信息档案,防止不符合条件的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2007年起新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如确需出售,必须按出售时市政府核定的销售价格由市政府收购。
  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3、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和方案,不得以各种理由停建,不得超出政府批准的销售最高限价,不得向未经政府审批的购房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4、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收回其购买的住房后5年内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5、对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组织机构
  成立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
  推进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市政府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的德政、民心工程,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大局为重,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各司其职,抓好落实。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项目审批、报批报建等,实行并联审批,特事特办,不得推诿扯皮,切实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构建和谐平安赣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