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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9 生效日期: 2007-01-1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7]39号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一月十九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苏广西海南四川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08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吉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今后国家如有新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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