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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31 生效日期: 2007-07-31
发布部门: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海府办[2007]77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国营(华侨)农场:
   《琼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琼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7〕6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统一部署,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工作始终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指导思想,既要加强监管,保证安全,又要引导规范,方便群众。
  (二)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以区域性专项整治为主要“抓手”,以四个“一批”为主要工作目标(即严厉打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黑窝点,积极帮扶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坚决关闭一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力争到2008年,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下降50%;到2010年基本消除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现象。
  二、组织机构
  成立琼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面部署、指挥、协调、检查工作。组长由市长符宣朝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邢远飞、市政府副秘书长李锐和琼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冯培壮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局长甘雷、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天、琼海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局长王飞和琼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周小岛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琼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协调、督办、宣传等工作。办公室主任:冯培壮(兼)。
  三、工作范围和职责
  (一)小企业小作坊范围界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参照如下条件:具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工作人员10人以下,有固定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陋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设备和简易生产设施,加工方法简单,但能够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食品及以后厂(场)前店方式生产食品并用于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多局限在邻近的较小区域内。
  (二)部门分工。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政府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负总责。建立市、镇、村(居)委会三级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并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药监、质量监督、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镇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加强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组织查处。
  2、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或以后厂(场)前店方式生产食品并批发销售,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生产加工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
  3、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办理有关证照,对原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以及餐饮门店(酒店、饭店、餐馆等)、学校和工地食堂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消费的违法行为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质量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协助配合。
  4、对有卫生许可证但无工商营业执照,或既无工商营业执照又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以及在超市、集贸市场等场所以现做现卖或者流动制作的摊贩,由工商部门牵头监管查处。卫生、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协助配合。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6、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查处。对社会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司法机关要提前介入。
  7、对包庇、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作。
  各相关部门依法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加强部门联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和重复执法。
  1、对暂未取得许可资格生产食品的小企业小作坊实行有条件准许,先进行试点,逐步向全市推广。
  对证照齐全但达不到食品准入审查细则要求的,依照省质量监督部门制订食品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由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基本要求,结合本市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产品种类和产品特性,制定各类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基本条件并报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基本条件要求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组织验收。在确认小企业小作坊达到基本要求后由市政府准许其限期经营。对于达不到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要限期整改。对于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质量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工商、卫生部门,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卫生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2、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落实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责任。
  (1)、各镇政府、各监管部门与市政府签订食品安全年度责任书,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各镇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食品监管队伍建设,积极配合质监督部门质量专业监督员开展工作,实行食品质量安全专业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与基层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队伍协同监管的综合治理机制,加强对食品监管“三员”业务培训力度,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不断扩大和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覆盖面和有效性。
  (3)、市政府将把解决“三员” (即: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的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经费落到实处。
  四、工作步骤
  安排部署阶段(2007年7月):各镇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实施细则,认真部署实施,确保工作落到处。
  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8月至11月):各镇、各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市食安办组织要对各镇、各职能部门落实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2月):市政府将对各镇、各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12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迎接省政府的全面检查验收。
  五、工作措施
  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按照《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意见》所界定监管职责范围和十三条必备基本条件,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和监管措施。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基本原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也是工作的难点,要坚持“摸清底数,分清责任,突出重点,分类监管”的原则。在全面普查,建立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状况动态档案的基础上,依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全面整顿,期限达标。
  (二)提高有望达标食品小作坊。食品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基本能满足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其生产条件及工艺经过帮扶能够达到市场准入条件要求,且业主积极性较高的,可采取加强监控、督促完善生产条件等过渡措施,由质监部门提供一揽子整改方案,帮助其合理布局生产工艺,不断完善和提高持续满足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条件,尽早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规范传统工艺食品小作坊。对于农村偏远地区以传统方法加工制作具有传统风味的小食品,且仅在本村和邻近村销售的小作坊,定期巡查,限定区域销售。同时,加大帮扶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联营,经过三年左右的努力,使之逐步具备生产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我市将选择部分镇对限定区域销售进行试点,成功后再向全市推广。
  (四)取缔达标无望食品小作坊。包括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虽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生产条件极差,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小作坊。对这些生产条件极为简陋,场地狭小,设备、工艺落后,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小作坊,要汇总列出详细清单,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五)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承诺制,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与质监部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书要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签标识,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六)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质监专职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质监专职监管员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质监部门和镇政府报告。在小作坊开业前,将由质监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小作坊的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必须与省级质检机构签订产品委托检验协议,定期进行送检。
  (八)实行“高风险产品”小作坊的产品强检制度。凡生产“高风险产品”的小作坊,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每季度对涉及安全的卫生指标和主要营养理化指标强制检验1次,每年全项目检验1次;凡“中风险产品”的小作坊,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每半年对涉及安全的卫生指标和主要营养理化指标强制检验1次,全项目检验1次;凡生产“低风险产品”的小作坊,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每年对涉及安全的卫生指标和主要营养理化指标强制检验1次,每年全项目检验1次。“高、中、低”产品目录由省局另行指定。
  (九)鼓励联建检验室。对同一区域,生产同一类产品的小作坊,要鼓励、指导他们联建检验室。推行“公司+散户“的联营模式,鼓励市场信誉度高的食品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吸纳小作坊,建立具有区域产品特色的联合检验室。
  (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落实“三员”“四定”“两书一报告”制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巡查、回访和监督抽查(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十一)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违法行为。凡发现小作坊存在违反《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第二部分第11条中规定之一者,要严厉查处,情节严重者,立即报市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六、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镇政府、各职能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第一把手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
  (二)要精心组织,夯实基础。各镇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各种相关制度,认真做好辖区内的小作坊详情摸底、类别划分、地域分布等基础性工作。
  (三)要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各镇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2007年食品质量安全年的一场攻坚硬仗,解决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将小作坊整治工作与食品安全“百千万工程”结合起来,明确任务、明确责任、考核要求。
  (四)要适时巡查,及时汇报。各镇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意见》要求,及时开展巡查、回访等工作,并每月将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最新情况向市食安办汇报,到时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开展小作坊监管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奖励,对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五)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宣传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规定、重大举措、整治成效、抽查结果,以及查办的大案要案等,同时加强宣传优秀企业、优质食品和优质品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浪费,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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