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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7 生效日期: 2007-09-07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7]6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精神,省政府确定,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对全省所辖国土进行主体功能划分,明确各类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省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发展,将全省所辖国土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其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是规划体制改革的重大进步,是区域宏观调控机制的重要完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各市、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专项课题研究,形成规划技术大纲,提出主体功能规划基本思路,编制完成《山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我省的前期工作基础,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进度安排,全省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9月-11月):
  1.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2.完善省级规划技术大纲,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专项课题研究。
  3.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上报支撑全省主体功能区划的基本依据、基础数据、资源状况情况。
  第二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6月):
  1.2007年年底,提出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基本思路,基本确定全省各主体功能区范围、发展方向及主体功能区区域政策框架。
  2.2008年3月,形成《山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草案)》;2008年6月,广泛征求各市、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
  三、工作组织和要求
  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涉及范围广,协调任务重,开拓创新性强。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力支持规划编制工作。财政部门要对规划编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安排2-3名同志专门负责联系及开展相应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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