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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取缔马路市场和整治与新建农贸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30 生效日期: 2006-12-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6]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取缔马路市场和整治与新建农贸市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南宁市取缔马路市场和整治与新建农贸市场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南宁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自治区党委刘奇葆书记重要指示治理“五乱”的通知》(南发〔2006〕50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及治理“五乱”工作,彻底取缔马路市场,加快农贸市场整治建设步伐,扩大市场容量,增加分流人员就业岗位,做到堵疏结合、和谐发展,促使我市的市场环境规范、有序、标准、文明、卫生,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坚决取缔现有分布在城区(开发区)的马路市场。
  (二)对设施简陋、硬件不全以及环境脏乱差的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整治。
  (三)在城区(开发区)建设一批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贸市场。
  (四)市商务局、规划局、国土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从发文之日起10天内落实各城区(开发区)新建农贸市场的规划定点。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坚决取缔马路市场
  从发文之日起,在一个月内全部取缔现有分布在各城区(开发区)的马路市场(见附件1)。
  (二)加快农贸市场整治
  从发文之日起,在一个月内由城区(开发区)牵头,工商、经贸、市政、卫生等部门积极组织和配合,加大农贸市场(见附件2)整治力度,按市工商局下发的《关于整治商品交易市场的通告》中的要求进行整治,创造规范美观的市场环境,并对现有农贸市场的摊位设置进行调整,增加农副产品经营面积。
  (三)加快农贸市场建设
  从发文之日起,城区(开发区)在7天内落实拟新建农贸市场(见附件3)的选址工作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商务、规划、国土、市政、工商等部门和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新建农贸市场的选址进行现场考察、实地审批。建设标准按市政府下发的《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2006〕135号)中的要求进行建设。
  (四)新建一批便民菜店和水果店
  建设一批20―100平方米的室内便民菜店和水果店,各城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规划和建设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恢复原农贸市场交易经营功能
  已更改用途的农贸市场在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7天内必须恢复其农贸市场功能。鼓励农贸市场业主利用现有资源扩大农贸市场经营面积。
  (六)建设一批过渡性临时农贸市场
  各城区(开发区)要因地制宜,利用辖区内的闲置土地、仓库、设施等建立一批过渡性临时农贸市场。
  (七)调整农贸市场规划
  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现有农贸市场规划,合理布局,增加农贸市场网点。
  三、扶持政策
  (一)新建的农贸市场(25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贴100元,由市财政和城区(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
  (二)新开的室内便民菜店和水果店,由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扶持政策给予补贴,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适当的补贴,具体待总额算出后定。
  (三)新建农贸市场的财政补贴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和实施。
  四、组织机构
  为了彻底取缔全市现有马路市场,加快城区(开发区)农贸市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商务局、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建委、工商局、公安局、市政局、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安监局、消防支队等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农贸市场的建设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局长担任。
  五、各单位职责
  (一)取缔马路市场和整治、新建农贸市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城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区(开发区)取缔马路市场和整治、新建农贸市场工作要积极参与,给予大力支持和扶持。
  (二)新建农贸市场的规划定点由市规划局、商务局、国土局和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有关宣传教育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
  (四)工作进度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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