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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未经审批的民办学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7 生效日期: 2007-08-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文[2007]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主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有较快的发展,民办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已经在我市基础教育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全市现有已审批的民办学校122所,而据不完全统计,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民办学校达200多所(其中绝大部分是民办幼儿园),这些未经审批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普遍简陋,尤其是幼儿园绝大多数是靠租赁民房或很不规范的房舍教学,教学环境差,教学质量低,基本教学设备不齐全;学校布局也不尽合理,有些学校之间距离还不到百米之遥,存在相互之间争夺生源等恶性竞争;办学条件离规范要求差距很大,缺乏安全监督和管理,存在很多问题,特别在消防、食品卫生、教学用房及设施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师生的健康、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造成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规范办学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现就清理整顿未经审批的民办学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面开展已审批民办学校的安全检查
  各县(市、区)要在每学期开学初前,对已经批准举办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与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对于没有安全保障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整改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另销办学许可证。今后,批准设立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设立标准。审批机构在审批之前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严格查阅办校(园)地点建筑物验收合格、消防验收合格、饮食卫生许可与设施设备合格的有关资料,并深入现场察看,认真核实。同时要严格核查管理制度与实施情况,认真查验设施设备对学生集体活动与个体行动的安全保障情况,要确保民办学校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卫生防疫安全和设施设备安全。
  二、 全面清理整顿未经审批的民办学校
  要按照宁政办传〔2005〕160号明传电报的要求,继续开展对未批先办的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联合执法,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组织教育、公安、消防、安监、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擅自举办的无证无照的民办学校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要引导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较好的办学者按照规范办学要求,尽快改善条件,提高管理水平,给予补办审批手续,正式申报;要鼓励通过合作办学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整体水平,规范办学;对办学者办学思想不端正,办学条件差,特别是在消防、食品卫生、教学用房及设施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安全保障的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
  三、 建立长效管理监督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教育部门纳入牵头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联席会议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组织有关部门对所辖区民办学校进行联合检查,对未经审批举办的民办学校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于8月底之前上报市政府办文教科及市教育局语社科。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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