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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1998年至2004年改制企业土地处置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6 生效日期: 2006-12-26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市政函[2006]2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市政府多渠道筹措改制成本的文件精神,为保持企业改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在市政府相关部门征得省财政厅同意的前提下,我市对自1998年以来改制企业土地处置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联合调查统计,经充分协调研究决定,对1998年以来改制企业土地处置遗留问题作如下处理。
  一、适用范围。凡是1998年8月18日以后经市企改办(或县市区企改办)批准改制的企业均适用本决定。
  二、出让。凡已办理土地出让并经省财政厅批准缓收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均可比照省企改办[2005]3号文件精神,享受用土地出让金抵补职工安置费不足的优惠政策,经市财政局和市土地局核准后,可为其办理土地出让金核免手续,办理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国有划拨。凡已办理土地处置形式为国有划拨的(按相关文件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后可保留划拨5年、集体企业改制后保留划拨3年),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改制企业可自行重新选择有偿使用土地形式(实施主辅分离改制的企业除外)。选择出让的,按照现行地价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选择租赁的且改制当期资产为负值的,可按现行租金标准享受5年租金减半的优惠政策。
  四、租赁。已办理土地租赁手续的改制企业,继续按照已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执行。
  五、计算年限。享受土地出让金减免优惠政策办理出让及租赁手续的,土地使用权起始年限均按改制当期办理土地手续日期起算;重新选择土地处置形式的,按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日期起算。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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