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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31 生效日期: 2007-08-3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7]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现就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全面推进我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给予助学金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贷、助、补、减多种措施有机结合的助学体系。这一系列措施均取得了良好成效。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保证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落实科教兴市战略,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人才支撑的客观要求;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履行政府公共财政职能的具体体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深入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我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扎实、有序进行。
  二、目标与原则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原则是: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我市按比例分担。
  3.明确政策导向。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明晰各方责任。各有关方面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完善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主要内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所涉及的对象,包括我市所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下同)的全日制在校生。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资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全国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我市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我市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负担。我市应负担的资金,市属国办学校由市财政全部负担;区县属国办学校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对区县给予50%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对财力困难的区县最高补助70%;对民办普通高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30%,其余资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解决。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我市招生规模、生源结构、高校类别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等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该类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8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2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与我市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负担。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总数的9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2年,第3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负担。我市应负担的资金,市属国办学校由市财政全部负担;区县属国办学校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对区县给予50%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对财力困难的区县最高补助70%;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资金参照上述国办中等职业学校办法筹集。
  (二)我市配套的资助政策。
  1.设立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8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只能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2.设立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用于奖励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习期间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我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签订5年以上(含5年)就业协议的学生,每年奖励5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
  3.设立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没有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总数的1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资助2年,第3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4.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4号)和《关于修改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59号)规定,我市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继续申请
  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只能申请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每年贷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学生在学期间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和学校负担。
  5.落实我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按照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12号)规定,我市符合条件的学生,毕业后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第一线工作,且签订5年以上(含5年)就业协议的,从第3年起,其在学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贷款全部偿还之前发生的利息,由市财政分3年代为偿还,偿还比例按年度为30%、30%和40%。
  6.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其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7.学校要按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 三十一 条的有关规定,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减收学费50%。
  8.学校要组织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专业学习和全面发展的需要,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获取合理报酬。
  9.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捐资助学活动。
  四、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施。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成立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市教委设立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管理我市学生资助工作,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落实。
  教育部门要将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应当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严格管理,落实资金。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各项资助政策所需资金。学校要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并核实,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保障广大学生受助的权利,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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