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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8 生效日期: 2006-12-18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推进和谐湖北建设,现就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困难群众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改善其生存、 生活和发展环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探索,认真实践,初步建立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等一系列社会救助制度,较好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看,我省社会救助工作还存在制度配套衔接不够、救助资源比较分散、工作发展不够平衡、工作力量比较薄弱等问题,部分群众因生理障碍、疾病、失业、灾害等原因,生活仍然还很困难。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加速,迫切需要构建统一、便民、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构架、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构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救助制度,创新管理体制,加快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教育救助为重点,住房、就业、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临时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助为辅;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标准适度、政策配套,广覆盖、多层次、社会化、长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2007年,所有市州、县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初步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基本框架;到2010年,基本达到管理科学化、制度规范化、资金多元化、服务社会化、信息网络化、保障法制化、城乡一体化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大投入、提供保障,完善政策、强化责任,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2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救助体系要面向各类特困群众,覆盖城乡,体现城乡共性和特点,做到政策逐步统一、标准相互衔接、工作整体推进、城乡协调发展。
  3整合资源,优化配置。要围绕统一、高效、便民、科学、协调的目标,协调政府部门、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力量,有效整合各系统、各部门的人力、物力、资金、信息、设施等资源,加大政府投入,拓展社会捐助等筹资渠道,形成党政领导、部门配合、民政协调、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多元筹资、统一救助的合力。
  4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各地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支撑能力相适应、与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相适应,力争标准科学、水平适度。
  5覆盖面广,不留空档。要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特困群众纳入救助体系实施范围,做到应救尽救、不留空档,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科学确定社会救助的对象和内容
  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包括城镇“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流浪乞讨人员、特困残疾人员;农村特困群众,包括农村“五保”对象、特困户、遭受自然灾害的灾民;政府确认急需救助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内容包括:
  (一)全面落实生活救助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因大病、重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是要健全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生活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居住在农村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实行定期定量救助,并根据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救助标准。积极推进农村特困户救助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形成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
  三是要努力完善五保供养制度。要不断深化“福星工程”,对愿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全部实行集中供养;对自愿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按规定的标准落实供养政策。要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改善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同时,将“福星工程”实施扩大到城市,对自愿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孤老优抚对象,采取多种途径,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全部集中供养。
  四是要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要坚持主动救助、分类救助,重点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患重病、精神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加大社会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力度,2010年内,列入规划的市州、县(市)建成社会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中心。
  五是要健全灾害救助制度。要健全指挥统一、反应灵敏、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灾害救助应急机制。做到报灾及时、核灾准确、救灾到位,确保灾民能及时得到衣、食、住、医等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加快推进医疗救助
  一是要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力争2006年试点县(市、区)覆盖到40%,2007年试点县(市、区)覆盖到60%,2008年在全省县(市、区)基本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对农村特困户和五保对象,由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是积极探索惠民医疗制度。各市(州)和具备条件的县(市)要建立惠民医院或设立惠民医疗服务窗口,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为主体的特困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优惠服务,减免有关医疗费用,一般不得少于省规定的减免项目。惠民医院应实行医药分开,通过招标或医药公司直供办法,不断降低药品成本;其医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定编定岗,并根据其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确定其工资待遇。政府按照服务对象优惠成效给予适当补贴,确保其工资待遇随着服务水平和实效提高而提高。省卫生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惠民医疗保障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要根据财力状况合理确定惠民医疗减免的对象、范围、项目、标准和比例,积极探索建立覆盖所有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并资助低保特困对象参加医疗保险,以保证城镇特困居民能够享受低廉、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是逐步健全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社会互助等措施,建立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提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的设置和救助比例、救助限额应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确定。企事业单位特困人员的大病医疗救助,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建立大病统筹基金或商业保险予以提供。
  (三)扩大教育救助范围
  加大“两免一补”实施力度。从2007年起,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生全部免交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并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活补助。
  要落实“择校生”收费10%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规定,加大对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并要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特困家庭学生实行学杂费减免。每年至少要资助5万名贫困中职生完成学业。要逐步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健全“绿色通道”及“奖、贷、助、补、减”的资助体系,保证贫困家庭子女不因贫辍学。要逐步完善对贫困家庭大学生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绿色通道”及“奖、贷、助、补、减”相配套的资助体系。从2006年起,全省每年资助16万名农村特困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子女上大学,顺利完成学业,并根据需要逐年增加。
  (四)积极提供其他救助
  一是大力实施就业援助。各地要坚持保生活、促就业并重,采取政策扶持、对口帮扶等措施,激励、帮助贫困群众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要及时落实培训、职介、社保补贴和小额贷款等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低保对象劳动自救。要优先将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零就业家庭”的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户纳入就业扶持范围。劳动保障、农业、扶贫、教育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对农村特困群众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尽快转移就业。
  二是积极开展住房救助。城镇应根据本地实际,通过扩大经济适用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方式,逐步适应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农村应通过搬迁扶贫和特困户危房改造工程等多种措施,力争用3―5年时间逐步解决农村特困群众无住房、住危房等问题。
  三是加强法律援助。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法律援助办法》,落实法律援助经费,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书、代理、申诉、辩护等法律援助服务,依法维护城乡贫困群众合法权益。
  四、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各地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夯实基础,健全机制,不断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
  (一)要健全科学管理体制。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和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恪尽职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救助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城乡群众困难状况,了解城乡贫困群众救助需求,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救助措施,并对困难群众建档建卡,规范管理;具体承担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事业发展计划、规划和制定及扶持项目的确定,优先扶持贫困群众发展生产、脱贫及危房改造项目。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落实城乡特困群众就业援助政策和提供就业再就业服务,积极帮助困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对特困企业职工实行大病医疗救助和基本养老保险扶持。教育部门负责特困学生救助政策制定、实施及指导服务。卫生部门负责惠民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普及。扶贫部门负责扶持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及扶贫项目实施,帮助贫困群众尽快脱贫致富。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特困群众住房救助政策制定和实施,并对农村贫困群众建房和灾民倒塌房屋恢复给予政策优惠。税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乡贫困群众税收减免政策。司法部门负责贫困群众法律援助法规政策研究制定和实施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城乡社会救助经费筹集和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能,主动关心困难群众生活,积极开展扶贫帮困、社会互助活动。各有关部门都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能,研究制定相应的救助措施,积极为贫困群众解疑难,办实事,提供救助服务。建立部分社会救助工作联络员制度,加强部门沟通、协作,保证各项协调事项落到实处。各地要切实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之列,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对措施不力、救助政策不落实、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要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社会救助工作要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应建立救助对象申请,社区、村组调查、初审、上报,乡镇(街道)核查,县级职能部门审批,省市督导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救助工作统一、高效、有序地开展。
  要健全组织网络,构建社会救助服务平台。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归口管理,构筑一个窗口对外的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城乡居民救助和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社会救助事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要通过公开招聘、加强培训等措施,建立精干高效、廉洁奉献的社会救助工作队伍。要健全以政府为主导,民政部门为骨干,乡镇(街道)为基础,社区、村组为依托的社会救助组织网络体系,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要建立档案资料,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网络。民政部门要摸清底数,逐人建档建卡,逐步建立城乡各类困难群众基本信息库,形成省、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五级纵向贯通,部门横向互联的统一高效、安全完整、规范透明、便民优质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为政府决策、数据查询、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三)要建立资金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对口帮扶为补充,分级负责的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足额将社会救助资金及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随财政收入增长和居民消费水平提高而相应增加,以保证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发行福利彩票所筹集的公益金,主要用于城乡社会救助。要整合民间救助资源,加强社会捐赠归口管理,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不断拓宽救助资金筹集渠道。对社会救助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确保社会救助资金落实到每一位救助对象。
  (四)要建立监督考评机制。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定期检查、群众评议、专项审计、年终评估、全程监督的考核评估机制,强化社会救助工作督导、效果考核、政策检查评估。要推行“阳光救助”,实行救助政策、程序、对象公开,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实行科学救助,加强对救助对象收入的登记核查、生活状况的评估,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要依托有关金融营业网点,对社会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要以人为本,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使困难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及社会的关爱。
200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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