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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0 生效日期: 2007-09-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安监管发[2007]11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7]6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暂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备案工作规则》(安监总厅危化[2007]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以下简称设立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和组织形式
  (一)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立审查,由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审核,并对设立审查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立审查,由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审核,并对设立审查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设区市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县(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县(区、市)政府或县(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上述职责分工,组织对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工作,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许可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将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委托给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具体承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仍由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审议、决定。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工作方式
  (一)、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由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采取集中会审的方式进行。
  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采取集中会审和到建设项目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工作程序
  (一)、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 条、第 十四条、第 二十二条规定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属于负责范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签收和登记,由主管领导签署承办意见后,送交主管处(科)承办。
  (三)、主管处(科)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项目、份数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需要补正或受理的意见。对于需要补正的,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对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安全监管部门主管处(科)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如下方式分别处理:
  1、直接审查方式
  ①、组织审查前,审定专家及专家组成,并向专家和有关部门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②、组织专家和参会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根据审查内容的需要,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执行监理的建设项目)单位协助审查。
  2、委托审查方式
  ①、由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主管处(科)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委托书(试行)》。
  ②、组织审查前,与受委托的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商定参加审查的专家及专家组成,并由受委托的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向专家和有关部门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③、受委托的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和参会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根据审查内容的需要,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执行监理的建设项目)单位协助审查。
  ④、受委托的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审查工作结束后,向原发出委托书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审查工作情况。
  (五)、对于原则通过审查、需要整改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监管部门主管处(科)或受委托的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作如下处理:
  1、建设单位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后,再由有关安全监管部门主管处(科)或受委托的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补充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建设单位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或者报告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的,安全监管部门主管处(科)(收到受委托的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后)报请分管领导,审议、决定不予安全许可,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六)、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结束后,安全监管部门主管处(科)对专家组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并报分管领导审议、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
  (七)、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决定后,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的不同,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表》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附后)上签署意见。
  第二部分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一、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组织形式
  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所负责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审查,并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方式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由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采取集中审核的方式进行。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并经过检验、检测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下列内容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1、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申报表(见附表);
  2、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可表(见附表)
  3、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4、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5、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6、采取的安全措施;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须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认可。
  (二)、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填写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表》(见附表)及批文、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印件等有关文件、资料进行签收和登记。由主管领导签署承办意见后,送交主管处(科)承办。
  (三)、主管处(科)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备案意见,报分管领导审议。
  (四)、安全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审议通过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并在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上注明试生产(使用)期限。
  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四、相关要求
  (一)今后,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中,不再执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令第10号)。同时,停止执行《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56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字〔2004〕148号);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理顺安全评价和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管[2005]17号)和《关于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5]18号)中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规定。安全评价报告审查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中一并进行。
  (二)、应由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且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三)、对于国内已有多家同类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建设项目,要本着回避和公正的原则,专家组组成人员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四)、对于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2006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再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2006年10月1日前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并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五)、对于在建的建设项目,如果已经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7号)的规定,取得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三个阶段相应的安全许可,则所取得安全许可都视为有效;如果建设项目仅取得了前一阶段的安全许可,则建设项目下一阶段的安全许可,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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