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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暑期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5 生效日期: 2007-07-15
发布部门: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秦政办[2007]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省公安厅《关于对“三合一”场所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整治的实施方案》[冀公消(2007)183号],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暑期消防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增强社会消防安全意识为主要内容的暑期消防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歌厅、洗浴、足疗等公共娱乐场所,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单位,经营、住宿、仓储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八小单位”,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
    二、检查时间
    7月16日开始,到8月底结束。
    三、检查内容
    (一)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2.是否存在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7.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二)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2.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能够发挥防火、灭火功能。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是否存在混存、混放。
    (三)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根据《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三合一”场所建筑必须达到下列两项措施的一项:
    1、“三合一”场所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分别设置独立安全出口,经营场所内原则上不得安排人员住宿,如必须安排值班等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2、对层数不超过3层、每个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三合一”建筑,分别设置安全出口确有困难的,可暂时共用安全出口,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场所内不得经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2)人员住宿房间必须开设外窗,并不得安装影响逃生和施救的固定栅栏等障碍物;
    (3)经营与住宿部位以及其他防火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具有防火防烟功能的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4)场所内应当设置简易喷淋灭火装置或安装火灾报警装置;
    (5)住宿人数不得超过2人;
    (6)经营场所应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住宿场所应配备软梯、救生绳等逃生自救设备。
    对层数超过3层、每个防火单元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上述建筑,必须按照第一条措施进行整改。
    重点整治:
    1.是否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暑期安全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履行自身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全市消防安全。
    (二)严格执法。采取“三个必停、五个必拘、七个必罚”的严厉措施,优化消防安全环境。“三个必停”,即娱乐、餐饮、购物、住宿等营业性场所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必停;公众聚集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必停;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开业的必停。“五个必拘”,即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必拘;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必拘;过失引起火灾的尚未造成损失的必拘;公共场所发生火灾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群众疏散责任的必拘;为推卸责任,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的必拘。“七个必罚”,即堵塞占用消防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必罚;违章使用明火、违章操作的必罚;值班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的必罚;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必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违章施工,装修、建筑消防工程验收不合格违法投入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必罚;违法生产、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必罚;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必罚。
    (三)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对照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对内部建筑物结构和用途、内部可燃物、外部致灾因素、消防设施完好情况、消防组织制度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火灾扑救及人员疏散难度等方面进行认真检查。要做到认识到位、安全防范到位、检查到位、整改到位,切实把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职责不明确、检查不细致、督改不到位而使火灾隐患酿成火灾事故。
    (四)强化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深入宣传暑期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先进典型,广泛发动群众,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火灾隐患严重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针对业主和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五)加强反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务于7月30日将工作开展情况、8月30日将工作总结分别报市消防支队。届时,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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