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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 2007-09-29
发布部门: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函[2007]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激励体育工作者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在省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根据《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全省运动会等重大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常德籍注册运动员,以及为此做出贡献的教练员、工作人员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奖励标准。参加奥运会比赛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100000元,银牌奖励50000元,铜牌奖励30000元;原训练教练员分别奖励60000元、30000元、20000元;输送单位分别奖励40000元、20000元、10000元。
  (二)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奖励标准。参加亚运会、全国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50000元,银牌奖励30000元,铜牌奖励20000元;原训练教练员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输送单位分别奖励20000元、10000元、5000元。
  (三)全省运动会奖励标准
  1.单人项目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5000元,银牌奖励2000元,铜牌奖励1000元,其它名次按得分每分奖励100元。教练员与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同奖。
  2.10人以上集体项目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20000元,银牌奖励8000元,铜牌奖励4000元,其它名次按得分每分奖励400元。教练员按金牌、银牌、铜牌分别奖励8000元、3000元、1500元。
  3.代表团工作人员按代表团实际得牌得分总奖金额的20%给予奖励。
  4.区县(市)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竞赛任务,奖励20000元;市体育运动学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竞赛任务,奖励50000元;其它参赛单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竞赛任务,奖励5000元。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每超一枚金牌奖励1万元,每超一分奖励200元。
  第四条 行政奖励
  培训的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对其教练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行政奖励
  (一)记二等功:培训输送的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得3枚以上(含3枚)金牌;
  (二)记三等功:培训输送的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得2枚金牌。
  (三)嘉奖:培训输送的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得1枚金牌。
  (四)对特别突出贡献者,按照国家有关奖励政策规定申报记一等功、授予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对作出较大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条 对在全省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由共青团、妇联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六条 奖励给单位的输送奖金和竞赛奖金只能用于单位事业发展,不得分发给个人。
  第七条 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第八条 市体育局可根据本办法奖励标准制定奖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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