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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8 生效日期: 2007-09-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7]150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
  一、市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多层住宅(7层及7层以下)100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8层-18层)1300元/平方米;高层(19层及19层以上)1500元/平方米。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确定为:多层为平均造价5%;小高层、高层为平均造价6%。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界定。本办法实施之前,建设单位已与业主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按原有规定的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办法实施之后,未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
  四、拆迁安置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市区拆迁安置房套内面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按市场价(含市场控制价增购的面积、违章面积、增购面积、农业户增购面积等)增加面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五、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在房屋办理结算交付时,由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并向业主出具地税部门提供的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
  六、物业管理区域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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