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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1 生效日期: 2006-12-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6]20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制订的《关于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的统称,是影响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的所有因素的总和。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和改善,对于发挥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作用、促进我市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就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现两个率先的目标,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以政府为主导、金融机构为主体、有关职能部门为支撑、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和共同推进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共同促进我市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和改善。
  二、总体目标
  在我市建成省级金融安全区的基础上,全面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形成产业结构合理、市场机制高效、信用体系完善、法律保障有力、银企关系融洽、服务体系健全的金融生态环境,确保在全省率先建设成为首批金融生态环境良好区。
  (一)经济增长具有较高的和谐性和可持续性,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布局结构较为合理,市场化程度较高,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金融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政府服务效率较高。
  (三)社会信用环境显著改善,不发生新的逃废债行为,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较高,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系统较为完善,拥有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多方位的征信市场。
  (四)市场体系比较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素质较高。
  (五)金融执法环境良好,相关法规和规章健全,能有效地保护金融资源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当事人的金融行为。金融债权得到足够重视,维权成本较低。
  (六)金融秩序良好,金融业对外信用优良,金融同业公平有序竞争,银企关系融洽;金融业内部控制体系健全,营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达标,发案率较低,金融资产质量较高,且不良率保持在较低水平,经营效益逐年提高;金融资金结构不断优化,对外支付能力和服务效率较高,对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各种有效资金需求基本予以满足。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行政服务职能,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各级政府关心支持金融工作,帮助金融机构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坚决制止损害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在企业融资、银行贷款、资产保全、保险理赔过程中,减少资产评估和抵押登记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延长抵质押评估的有效期,降低收费标准,为企业融资创造便利条件,为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创造优良服务环境。
  (二)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无锡氛围。建立健全各类信用管理办法、信用监督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实现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化和制度化。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搭建金融、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探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行业共享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多层次的信用村镇、信用社区、信用企业、信用个人的创建评比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对诚信典型提供优惠的金融服务,发挥信用典型的示范引路作用。
  (三)加强银政银企合作,促进宏观政策传导。办好每年的银企合作授信签约活动,提高银企对接的效率,形成政银企三方互惠共赢的良好局面。及时满足经济发展中各类]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融资难^企业合理的资金投入,解决特定行业周期性的短期资金需求,畅通信贷投放渠道。加大企业改革力度,规范企业转改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培育市场化的企业主体。督促各类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促进银企信息对称。
  (四)改善金融执法环境,有效构建司法屏障。加强企业转改制环节的金融债权保护力度,防止金融债权的悬空。密切金融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联系,建立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协助司法机关有效清理积案。加大对金融案件的审结和执法力度,公正、公平、合理地解决银企债务纠纷,提高金融案件的执结率,降低金融案件的执行成本,切实保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类金融犯罪、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欺诈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五)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引导经济结构优化。鼓励全市各地区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加大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力度,缓解资源和环境约束,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的比重,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引导各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制定符合各地区特点的发展战略和产业定位,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加大对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扶持力度,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地区经济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
  (六)建立健全担保体系,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建立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的、规范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管理运作规范的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探索建立银保联系协商制度,银保双方定期对话,密切沟通,加强业务合作,共同为解决企业融资需求、防范信贷风险提供良好的保障。鼓励各类风险投资机构积极开拓业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发展。
  (七)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优化配套服务环境。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力度,增强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提升审计报告和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公信力。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对中介服务机构和有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定期进行内部通报,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增强诚信经营意识。
  (八)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加强金融同业自律。加快我市金融业的发展,增强整体实力,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积极推动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各类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控体系,杜绝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金融案件,提高金融资产质量。强化金融自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营造各类金融机构有序竞争的良好金融秩序。
  (九)大力推动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实行金融产品差别化、服务手段多元化,满足社会各成员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探索建立金融政策和金融产品的公示制度,增强金融政策和金融服务的公开透明度,以信贷政策导向和信贷服务产品有效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积极开展面向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活动,提升全社会成员的金融风险意识水平。加强金融业诚信建设,公开文明服务承诺、诚信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效率,营造金融业良好的诚信环境。
  (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介和社会宣传手段,制定相关宣传方案,开展多形式、全方位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切实增强金融意识、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争取社会各界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支持,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四、工作机制
  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推动工作。各市(县)、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当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推动工作。各级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信贷窗口指导作用,合理引导信贷投向;监测评估全市金融系统风险,承担系统性风险的预警与防范工作,牵头引导和督促证券期货机构依法规范经营,维护我市金融稳定;进一步加快企业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支付清算系统、银行卡通用联合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银监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对全市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银行业规范经营的检查和银行业风险的防范;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行业规范、协调、自律,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经贸委(中小企业局)按照职责范围,在典当业协会、担保业协会的配合下,负责引导典当行、担保机构的依法合规经营。要全面督促各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降低不良资产,严防金融案件的发生。
  财政部门依法对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产权变动及国有股权管理等事项,支持地方金融企业合并、重组等改革事项,帮助地方金融企业理顺产权关系。
  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公平、公正地审判金融案件,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的执结率,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负责对金融业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商部门负责抓好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坚决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依法取缔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支持金融部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合法权益。宣传部门负责把握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加大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的宣传力度,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经济综合部门、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综合信息共享平台,交流全市的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宏观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市场管理政策、法律保障政策等信息,畅通综合信息交流渠道,共同推动金融环境建设。
  五、考核评价
  每年由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对各地区和各金融机构参与和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公布对各地区和各金融机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考评结果,并进行表彰,调动各地区和各金融机构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积极性。考核评比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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