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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30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政办[2006]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本级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合肥市市本级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理顺收入分配机制,根据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集中调剂使用的市本级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本经营性收益,学杂费,交通规费,广播、电视、晚报广告收入暂不实行集中调剂使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调剂使用的比例:无成本支出的,按收费收入全额的20%调剂使用;有成本支出的,扣除成本支出后,按净收入的20%调剂使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支出由财政部门核定,纳入部门预算。主要包括:经核定从收费中列支的编制内人员经费支出、应缴税金、上缴上级支出、材料费、分成支出等。

    第四条 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税后部分全额上缴财政;其他单位收取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扣除税金后按20%进行调剂。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债权债务清偿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增项目的非税收入按上述办法执行。

    第六条 市本级非税收入集中调剂的75%用于预算统筹安排,25%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征缴,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关联法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集中调剂使用暂行办法》(合政办[2001]3号)及其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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