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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和解决我市涉农价格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1 生效日期: 2006-11-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6]111号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当前全党全社会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也是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理顺和解决目前我市农村生产生活中一些比较突出的涉农价格问题,如农业用电、农灌用水、涉农收费等,加快我市新农村建设的步伐,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维护农村用电秩序
  (一)各区县、乡镇(街办)政府要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对尚未接管村组的农村电价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尽快纠正电价执行中存在的各类随意加价和乱收费问题。对目前已具备接管条件的村组,做好组织工作,抓紧办理接管手续,加快对未接管村组的接管速度。对目前困难较大、问题较多的村组要积极做好村组电力资产的统计工作,认真核对、登记村组的线路和设备。在加快直供直管工作进程的基础上,规范农村电价管理,维护农村用电秩序。
  (二)加快农网改造步伐,利用5年时间,完成西安地区未改造的947个行政村、29万户农村低压村组改造,农网改造覆盖面达到95%以上。对已列入农网改造项目的村组加快改造,对已经完成改造的村组必须立即全面接管。同时要发挥村组和分局的积极性,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加快农村低压电网改造,为早日实现全面接管创造条件,为全面实现农村地区的“五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统一)、“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三公开”(电量公开、电费公开、电价公开)   创造条件。
  二、加强农灌用水价格管理,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
  (三)大力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核心是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在继续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造和完善农业灌溉设施特别是末级渠系灌溉设施的基础上,完善农业用水价格管理。
  (四)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对省管灌区的农灌用水价格加强调研,逐步理顺我市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机制;将农业用水末级渠系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的范围之内,逐步推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
  (五)积极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农业供水计量要逐步延伸到斗渠以下的农业末级渠系,有条件的地方要延伸到农户,全面推行计量收费,尽快改变按灌溉面积平摊水费的传统做法。
  (六)签订供用水合同,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水管单位、供水经营者、农户之间要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水服务内容,根据当地灌溉用水特点,规定水费计收程序和办法,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断提高水费计收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减少水费的纠纷和争议,提高一些地方的水费实收率。
  (七)逐步实行开票到户,严格票据管理。在逐步推行面向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基础上,由供水经营者向农户开具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实行“一票收费”,水票上注明水量、水价和水费,农户仅按价格部门制定的终端水价缴纳水费,与水费无关的费用可拒绝缴纳,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收费秩序。
  (八)建立健全水费使用管理制度。水管单位和供水经营者应制定水费使用管理制度,强化成本约束机制,加强水费支出管理,严格控制水费支出范围;加强对末级渠系运行管理和维护养护费用支出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九)建立农灌用水补贴机制。对于成本过大、农民负担过重的高扬程抽水灌区、深井灌区及特大干旱时期的农业灌溉电费、水费给予适当补贴。可采取降低电费、通过财政补贴工程管理单位等直接或间接形式给农民适当补贴。
  (十)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的利用率。自流引水灌区大力推广渠道防渗技术,机井灌区抓好暗管、白龙带输水等重要节水措施,田间以平整土地为重点,改大畦为小畦,改长畦为短畦,减少用水量,降低农业灌溉成本。
  (十一)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在农村逐步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让农民自主参与水利工程管理、水费收缴等活动。
  三、加强农资价格管理和调控,支持农业生产发展
  (十二)继续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尿素价格实行价格水平和涨幅控制的“两条线控制”措施,保证主要化肥品种全年价格水平和涨幅低于全国水平。
  (十三)对化肥、种子价格实行差率控制,遏制农资价格上涨。规定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的综合差率最高不超过7%,其中批发环节进销差率最高3%,零售环节批零差率最高4%;对小麦、水稻、玉米等种子出厂价格按5%成本利润率控制,在种子流通环节实行综合差率控制,批发环节最高10%,零售环节最高15%。
  (十四)加大对化肥、种子、农膜、农药等农资价格动态及市场供应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密切监控,采取有效措施,如控制进销差率、最高限价、提价申报等价格干预措施,防止市场价格出现异动,确保农资市场价格稳定,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四、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优化农村价格环境
  (十五)全面清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结合《收费许可证》年审,全市各级价格部门对现行的涉农收费政策文件进行及时清理,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和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一律废止。根据上级要求,逐步取消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暂时保留的收费标准尽量从低收取。全面清理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严禁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十六)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咨询、农业排灌、农村客运、农民建房、农产品检验认证、畜禽防疫、有线电视收视维护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公开、自愿、受益的原则规范其收费行为,确保对农民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十七)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监督管理机制,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课本费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一系列惠农教育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与新机制不符的收费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学校以服务为名乱收费,确保新机制的顺利运行,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高中招生的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十八)整顿农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针对目前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设施落后、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加强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管,支持农村开办平价药店,进一步降低农村药品零售价格,规范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疗项目和收费行为,合理制定农村医疗收费标准,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切实减轻农民就医用药负担。
  (十九)规范农民务工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各项歧视性价费政策,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要与当地城市学生一视同仁。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相关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收费。
  (二十)整顿农民就业培训收费。重点整顿涉及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收费,提高农民科技水平和就业能力。凡对农民职业技术培训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五、加大涉农价费监管力度,规范农村价格秩序
  (二十一)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组织全市各级价格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涉农价费检查活动,重点查处农业生产资料、农村用电用水、农民务工、建房、农村教育、医疗、计生、民政、殡葬、农产品检验、检疫、认证等价格和收费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国家、省、市各项支农惠农的价费政策落到实处。集中力量在农村推进价格诚信和反欺诈活动,规范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工作,坚决制止农产品交易中的乱收费现象,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政策,不断推动农村市场的规范化。
  (二十二)坚持和完善涉农价费公示制度。要继续巩固涉农价费公示成果,在全面清理涉农收费、完善公示内容、形式和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明确哪些项目和标准是该收的,哪些是不该收的;对于该收的项目和标准必须健全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公示制度发挥作用,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十三)加强价格社会监督。通过农村价格服务网络和价格公示制度,加强价格政策法规宣传,增强农民的价格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提高农民参与价格社会监督的能力。打造“12358”价格举报工作品牌,认真受理和查处农民群众对乱涨价、乱收费的投诉举报,从严打击损害和侵犯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典型价格违法案件予以曝光。
  六、发挥价格服务职能,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十四)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根据国家发改委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要求,按照我市的整体安排,大力开展以价费公示、信息服务、法规宣传、政策咨询、负担调查、弱困帮扶等为重点的“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
  (二十五)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认真研究确定农产品成本调查的具体品种,开展对不同耕作方式、生产技术、规模类型、组织形式、品种品质的农产品生产成本和收益情况调查,对各种农产品价格和收益的变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和预测,帮助农民找到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的新途径,为农民调整种植和养殖结构服务。通过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掌握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第一手资料,为制定农村经济、农业补贴和农产品价格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六)健全涉农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网络。针对农村产业信息缺乏的现状,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等涉农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在农村建立起覆盖乡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大户的农村价格信息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准确及时的价格及成本信息咨询服务,帮助农民准确把握市场价格,有效组织生产、经营,引导农民通过掌握新信息、应用新技术调整生产结构,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七、严格执行农村建房收费政策,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十七)严格执行省政府及省物价局发布的规范农村建房的收费政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民建房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42号文件的规定,目前涉及农村建房收费的项目只有一项:土地证5元/证,除此以外均为乱收费。要严格按此规定查处农村建房中的各类乱收费。
200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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