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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及关闭破产歇业企业生活区交接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7 生效日期: 2006-11-1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6]121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及关闭破产歇业企业生活区交接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南宁市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及关闭破产歇业企业生活区交接办法

  为明确我市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及关闭、破产、歇业企业生活区移交城区政府实行社区管理工作中各单位的职责,妥善处理交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本办法的企业生活区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生活区为市属国有单位、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
  二、交接各方及其职责
  (一)移交方:由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作为生活区资产和管理职能的移交方,负责对生活区资产清点造册、整理财产档案(权证)、起草移交协议书。
  (二)接收方:企业所在城区人民政府作为企业生活区资产和管理职能的接收方,负责接收财产清单等有关档案材料,并对照实物进行清点核对,签订移交协议书。
  (三)监交方:市直机关有关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部门所属企业、所监管企业生活区资产和管理职能交接工作的监交方,做好督促及交接协议签订工作。
  交接各方应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交接工作。
  三、移交内容
  (一)生活区资产,包括:生活区国有划拨土地、非经营性资产和从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的售房款等。
  (二)生活区管理职能。
  四、移交工作程序
  (一)移交方负责在产权转让协议生效、政府关闭、歇业决定下达、破产宣告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活区及非经营性资产的清点造册工作,起草生活区交接协议书提供给接收方。离退休人员未移交社会及相关部门管理的,还要办理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有关事宜。
  (二)接收方根据移交方提供的资产清单,与移交方共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物资产和档案资料的清点核对工作。
  (三)移交方、接收方完成清点核对工作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监交方签订企业生活区资产和管理职能交接协议。
  (四)交接协议签订前由移交方承担生活区管理责任,交接协议签订后由接收方承担生活区管理责任。
  五、市政府政策支持
  (一)生活区交接时,由市政府根据生活区户数,以每户3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拨启动社区管理工作经费给接收方。具体由接收方申请,报市财政部门核拨。
  (二)未进行用电一户一表安装工作的生活区,由接收方提出一户一表改造公用部分费用用款申请,报市财政部门核拨。
  (三)城区人民政府接管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和关闭、破产、歇业企业生活区资产和管理职能后,如有需市政府解决的问题,由城区政府专题向市政府请示。
  六、其它
  (一)交接各方在生活区交接过程中因工作推诿拖拉引发不稳定事件或造成不良后果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原由市工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大集体),进行产权转让及关闭、破产、歇业的企业生活区交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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