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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巨人”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8 生效日期: 2006-11-0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6]18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贸委等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巨人”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无锡国税局、无锡地税局、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巨人”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

  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规模型民营企业,对我市创建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最佳成长区,提升城市区域竞争力,实现“富民强市”战略目标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快民营经济规模经营步伐,现就进一步发展“小巨人”民营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两个率先”和“民营经济发展三年行动纲要”为目标,以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抓手,坚持扶优扶强原则,加快培育一批规模型、效益型、科技型、成长型企业,为创建全省民营经济最佳成长区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推动扶持、企业自主创新,至2010年,全市“小巨人”民营企业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一)营业收入超100亿元或利税超10亿元的企业10家;营业收入超50亿元或利税超5亿元的企业20家;营业收入超10亿元或利税超1亿元的企业100家。
  (二)新增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10只;新增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20只。
  (三)形成省级以上技术中心或博士后工作站15家;新增专利新产品100只;研究与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
  (四)新增国内外上市企业5家,直接融资20亿元;培育后备上市企业20家。
  三、入选条件
  (一)产权清晰,具有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经济发展起到较强的带动和支撑作用;
  (三)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持续的成长性;
  (四)遵纪守法,无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无偷税行为和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等;
  (五)年营业收入和增长幅度达到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确定的限额以上。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投资、市场开拓的扶持
  1.鼓励企业实施规模经营、集团化发展。对列入重点培育发展的“小巨人”民营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时,国土部门优先落实用地指标,公用事业部门优先供应水电;在组建企业集团时,可适当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2.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政府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小巨人”民营企业参加广交会、中博会、华交会等国内外重大展会活动,并按市级补贴标准的150%给予展位补贴。
  (二)加大科技、财政税务的扶持
  3.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小巨人”民营企业引进或聘用高级工程师职称以上科技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经主管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在税前按实列支。
  4.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小巨人”民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5.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有关部门优先为“小巨人”民营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对获得上述品牌称号的企业,按市政府锡政发〔2006〕106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奖励。
  6.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小巨人”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所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按规定批准后可抵免企业所得税;对促进技术进步、环境保护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并备案后,企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办法计提折旧。
  7.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小巨人”民营企业免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组建企业集团的,可以向所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其子公司向其集团支付的管理费凭集团公司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在税前列支。
  8.放宽工资分配水平。“小巨人”民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工效挂钩”、“工资定额使用”、“工资集体协商”或“计税工资”等工资分配办法,经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和总工会审核确认后在税前按实列支。
  9.鼓励企业增加积累。“小巨人”民营企业连续3年用税后净利润增加企业资本金的,可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10.实施目标奖励制度。由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小巨人”民营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11.增加政府资金扶持。各级、各类政府扶持资金在安排时,符合条件的“小巨人”民营企业优先列入扶持对象,并不受各类扶持资金重复享受的限制。
  (三)加大融资、培训服务的支持
  12.优先获得信贷支持。对列入“小巨人”民营企业的,银行优先给予授信,担保机构优先给予担保,优先列入短期融资债券试点单位。
  13.优先获得上市支持。对列入“小巨人”民营企业的,市上市办公室优先列入上市推荐计划,对上市推进工作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并由所在地市(县)、区对获得上市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14.优先获得培训支持。对列入“小巨人”民营企业的,每年优先安排1―2次高级管理知识培训,并给予相应的补贴。
  (四)建立协调、挂钩服务的机制
  15.建立动态筛选调整机制。每年年初,由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营业收入及其增幅条件,并根据相关入选条件,调整确定当年重点扶持的100家“小巨人”民营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调整出列的企业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
  16.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对列入“小巨人”民营企业的,由市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实行挂钩服务,帮助企业制订近、远期发展规划,解决发展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
  17.建立服务绿色通道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对“小巨人”民营企业在出口退税、海关通关、商品报检、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有力的支持,提供切实的帮助和服务。
  18.建立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的民营经济发展重大事项协调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小巨人”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市财政每年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19.建立定期统计分析制度。由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统计局建立“小巨人”民营企业定期统计制度,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发展情况。
  20.建立学习考察先进机制。每年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领“小巨人”企业负责人外出学习、考察,进一步拓展视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家创业、做大做强企业的激情。
  五、其他
  (一)本《意见》中涉及的各项市级经费支出均在相应政府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本《意见》由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十一五”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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