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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2 生效日期: 2006-11-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6]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全面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重要性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是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理清思路,抓住重点,认真扎实地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逐步形成完善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推动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认真编制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编制和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是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的重要前提。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遵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原则,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编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一要深入群众,集思广益,科学论证,确保所选择的项目符合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要求。要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清轻重缓急的原则,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促进社会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规范的重点,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规范。二要强化和规范项目的申报和论证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市级规范性文件的,必须经充分论证后,统一报请市政府立项。要进一步拓宽规范性文件制定建议项目的来源渠道,加大向全社会征集建议项目的力度,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项目,要认真研究办理。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部门申报的项目要认真进行审查,对前期调研论证工作比较扎实、制定条件比较成熟、关系改革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对必要性不充分、制定目的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不予立项。三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避免照搬照抄。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握时代脉搏,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出一批有特色的规范性文件,为加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四要强化监督,加强权力制约。要按照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规范约束行政权力,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要坚决遏制“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特别是对那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做法和措施,要彻底加以整改。五要自觉维护计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凡未纳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列入计划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开展调研论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说明原因。因特殊情况必须增加制定项目的,要履行相关程序,并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补充论证,经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一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摸清规范性文件调整对象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对草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切实加强调研,努力反映客观规律,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二要注重文件的起草质量。负责文件起草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班子,切实搞好草案的论证和起草工作;对起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讨论;形成的草案送审稿,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对一些涉及部门多、牵扯面广、综合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可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共同起草。对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调研、论证、起草环节可提前介入。三要完善听证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凡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都要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要理性回应听证代表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表达,切实增强和维护听证的公信力。四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制度。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通过报纸、电视、政府网站或其他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拓宽民意收集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反映。五要完善草案审议制度。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努力提高审议质量。对事关重大或个别难度大、分歧多、情况复杂的草案,要经政府常务会议两次以上审议,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六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认真分析社会发展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把利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标准,统筹考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成本和其所确立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执法成本与社会成本。
  四、积极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实施评估工作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形势变化情况,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该修订的要修订,该废止的要废止,切实解决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今后,凡新的法律法规 、规章出台后,制定机关都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衔接性审查,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必须及时修订或废止,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对需要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或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的项目建议。对确定的清理项目,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完成。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实施机关要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适时作出立、改、废的决策。
  五、妥善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争议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正确对待和处理好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矛盾和争议,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矛盾协调机制。承担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任务的牵头部门对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要主动沟通;对重大问题,部门主要领导要具体过问,主动出面协调;对协调中的不同意见要向本级政府或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说明;未经协调的,政府或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不予受理。与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有关的部门要服从大局,坚决摒弃狭隘的部门利益观念,自觉接受依法协调。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坚持原则,依法妥善处理争议,对涉及的重大、敏感、复杂问题,要及时向政府领导请示、报告。今后,对市政府发出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研究,按时反馈意见;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召开协调会,有关部门要安排能够代表本单位意见的负责人参加。各部门都要自觉维护协调过程中形成的一致意见的权威性,防止无原则的随意否定引发的扯皮现象;对在起草、审查中已经协调一致的意见,各部门不能搞无原则的争论。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六、认真搞好规范性文件审查把关和备案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府赋予的职权,切实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当好政府在法制建设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对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严格审查把关,并按规定的时限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部门和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确立的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程序等方面,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力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统计报告、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备案材料,努力提高备案质量;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备案工作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电子信息技术,不断提高备案工作效率。
  七、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足够的支持,并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把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肯钻研、能创新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中,建立健全长效培训机制,不断提高队伍素质,特别是统筹兼顾、协调处理各种矛盾的能力和水平,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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