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总部综发[2006]129号
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农业银行票据营业部,中国银行交易中心(上海),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上海市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金融市场业务统计监测报表体系,及时准确反映金融市场业务开展情况,我总部对银总部发[2006]38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金融市场业务统计监测及有关事宜的通知》附件“上海市金融市场业务统计监测报表”中部分报表格式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22号)延长同业拆借期限至一年的有关要求,相应调整“上海市金融市场业务统计监测报表”中表1.1的格式,详见附件一。
二、根据《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开设英镑对人民币交易的通知》(中汇交发[2006]184号)中开设英镑交易的有关要求,相应调整“上海市金融市场业务统计监测报表”中表3.1、表3.3的格式,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三、自2006年10月起,请各有关金融机构按照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进行报送。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联系。联系人:胡迎春、颜永嘉、王雯珠,联系电话:68478276、68478273、68478272,传真:68478274,电子邮件:rhshfh@chinamoney.com.cn。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综合管理部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