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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各地级以上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2 生效日期: 2006-11-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粤环[2006]9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各地级以上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要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工程措施和资金,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同时,要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减少污染,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执行的指导和监督。省环保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地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会同省监察厅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向省政府报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各地级以上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行政区

二氧化硫(万吨)

化学需氧量(万吨)

2005年排放量

2010年目标

2005年排放量

2010年目标

广州

14.9

8.5

11.5

11.0

深圳

4.3

3.5

5.6

4.5

珠海

3.8

2.8

1.6

3.0

汕头

2.7

3.0

3.7

3.5

佛山

14.9

8.5

3.7

4.1

韶关

6.0

5.0

2.9

2.9

河源

0.6

2.0

1.9

2.0

梅州

2.6

4.0

2.1

2.1

惠州

1.1

3.0

1.7

2.0

汕尾

0.2

2.0

1.9

2.0

东莞

17.7

8.5

11.6

10.0

中山

3.2

3.0

1.7

2.2

江门

3.7

3.7

5.0

5.0

阳江

0.5

2.0

1.7

2.0

湛江

4.8

4.5

6.6

5.7

茂名

4.0

4.5

4.4

4.2

肇庆

2.6

3.0

2.8

2.8

清远

2.3

3.0

2.9

2.9

潮州

0.4

2.0

1.4

2.0

揭阳

0.2

2.0

3.8

3.6

云浮

2.4

3.0

2.1

2.1

各市合计

92.9

81.5

80.6

79.6

省预留

36.5

28.5

25.2

10.3

总计

129.4

110.0

105.8

89.9

备注:
1、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110万吨,实际分配给各市81.5万吨,省预留28.5万吨。
2、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89.9万吨,实际分配给各市79.6万吨,省预留10.3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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